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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税客] 某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收取货款并发放工资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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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8 17:3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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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疯狂税客
标题: 某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收取货款并发放工资被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05 07:0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NTMwNjUyNw==&mid=2247498290&idx=1&sn=eed132f0600a4e09fb7672ffda32930c&chksm=fa853242cdf2bb544ece25cd8952d4a1bb308305fe865d555466dbd7afe56b074f574c3b84ee#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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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宁XX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4MA6NG*****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玉税三稽罚﹝2023﹞4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09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2020年至2022年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认定为偷税,拟对其少缴的税款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2,084,524.25元,其中2020年罚款金额645,831.36元,2021年罚款金额783,376.51元,2022年罚款金额655,316.38元;对你公司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50%的罚款169,366.78元[338,733.55×50%]。
罚款金额(万元) 225.3891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销售货物,未将收入列在账簿上,未计提销项税金,少缴增值税2020年至2022年,你公司销售货物,通过雷**、宫*、龙**、宫**的私人银行卡收取货款,合计取得销售额32,550,148.91元(含税),未将收入列在账簿上,未计提销项税金,少缴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前述销售收入应当按照当期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合计应补缴增值税3,744,707.40元,其中2020年应补缴增值税1,184,641.75元,其中2021年应补缴增值税1,313,222.88元,其中2022年应补缴增值税1,246,842.77元。你公司销售货物,未将收入列在账簿上,未计提销项税金,少缴增值税,导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应以当月少缴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按照百分之五的税率计算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公司公司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7,235.36元,其中,2020年59,232.09元,2021年65,661.16元,2022年62,342.11元。你公司销售货物,未将收入列在账簿上,未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应按收取的销售收入的0.3‰计算缴纳印花税。你公司合计应补缴印花税7,212.0元,其中,2020年2,733.7元;2021年3,030.5元,2022年1,447.8元。
2.你公司使用私人银行卡收取货款,并发放职工工资,未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你公司使用雷**、宫**的银行卡发工资;职工的工资就是银行卡收到的钱,银行卡收到的钱已经覆盖了库存现金发放的部分,没有用库存现金再支付工资。公司账面反映的“库存现金”发的工资,实际未发放,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30400MB19448474
数据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30000015100549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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