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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税务中介的这些错误理应不该犯

匿名  发表于 2023-12-5 00:20:28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税务中介的这些错误理应不该犯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04 21:3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9956&idx=1&sn=eb1395b3f0ba831f48cc882fe57cacc5&chksm=8c0a1a42bb7d9354bcd6fb174a2a69e4598542a57a265aaffb86fcab138415128482e2129f3c#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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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中介的这些错误理应不该犯
锡税二稽罚[2023]185号
宜兴市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一、违法事由
(一)2019年度
1、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蔬菜、旅游费用148240.00元、应付福利费-食堂费用列支商场预付卡支出120000元送给本单位以外的个人用于业务拓展;
2、主营业务成本-办公费中列支不规范票据608372.23元,其中房租费用未取得发票9000元、房租发票个人税费4980.50元、预付卡、礼品等送给本单位以外的个人用于业务拓展支出37330.00元、办公文具费用无清单、招待费用等557061.73元;
3、主营业务成本-会务费列支餐饮、烟酒等招待费用99499.00元;
4、主营业务成本-培训及资料费列支餐饮、食品等不规范票据,未能提供相应的培训计划、签到表等具体会议资料,金额合计101805.00元;
5、管理费用-办公费中列支不规范票据448399.25元,其中房租费用未取得发票129000元、房租发票个人税费3974.25元、预付卡、礼品等送给本单位以外的个人用于业务拓展支出289500.00元、办公文具费用无清单25925.00元;
6、管理费用-汽车费中列支油卡23500.00元送给本单位以外的个人用于业务拓展;
7、“应付职工薪酬”中的临时用工人员工资434988元,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也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根据国税函【2009】年3号文件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4988元;
8、营业外支出-坏账损失没有备案资料,也没有法院判决等确认损失的资料,金额65000.00元。
以上违法事实2019年度应纳税调增2049803.48元。
以上违法事实中送给本单位以外的个人用于业务拓展支出61857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
(二)2020年度
1、应付福利费-食堂费用列支商场预付卡支出120000.00元送给本单位以外的个人用于业务拓展;
2、主营业务成本-办公费中列支不规范票据885340.28元,其中房租费用未取得发票20000.00元、预付卡等送给本单位以外的个人用于业务拓展支出45000.00元、办公文具费用无清单、招待费用等不规范票据820340.28元;
3、主营业务成本-会务费列支餐饮、食品等招待费用,未提供相应的会议资料,签到等会务明细资料,金额102463.00元;
4、主营业务成本-培训及资料费列支食品等不规范票据,未能提供相应的培训计划、签到表等具体会议资料,金额合计32900.00元;
5、管理费用-办公费中列支不规范票据15031.25元,其中房租费用未取得发票9000.00元、房租发票个人税费6031.25元;
6、管理费用-汽车费中列支油卡8000.00元送给本单位以外的个人用于业务拓展、列支员工个人汽车费用:方一新3360元,范锦娟6099元;
7、“应付职工薪酬”中的临时用工人员工资340075.21元,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也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根据国税函【2009】年3号文件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075.21元;
8、营业外支出-坏账损失没有备案资料,也没有法院判决等确认损失的资料,金额159000元。
以上违法事实2020年度应纳税调增1662809.74元。
以上违法事实中送给本单位以外的个人用于业务拓展支出***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鉴于你单位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过程中,已预缴税款,主动消除、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违法情节从轻处罚,对企业所得税处50%的罚款,计8183.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077.97元。
税舟后语:
税务中介机构本身理应是依法纳税的模范,是税收共治的重要力量,但也犯了许多纳税人的错误,比较典型。对培训等会议的费用发生情况需要具备必要的证明材料,这是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的方面。有人在寻求中介机构代理业务时,特别提出了“要靠谱”的要求,这也是对中介机构如何树立好自身的形象,在以后的合规化市场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必须要思考对待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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