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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延续政策,一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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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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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4 15: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京税务
标题: 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延续政策,一篇学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kxNDU5Nw==&mid=2650767161&idx=1&sn=9c9e73819283e20f2458de98d0c33425&chksm=befae933898d602531cdb1e8f77f5f75971f87654f5e0571cd3e3a4fa2fb9710d0178374022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29 16:09
二维码: -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提高创业创新积极性,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将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1.优惠期限: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适用行业:
所有行业。
3.资产范围: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img=80%,542]http://file.tax100.com/o/202312/04/885_1701674122425.gif?width=1080&size=588222[/img]
01
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时点如何确认?

答: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例如,某企业于2023年12月购进了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24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02
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允许一次性在税前扣除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03
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设备、器具,其购进时点如何确认?

答:企业需要依据设备、器具的购进时点确认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
(1)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2)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04
企业会计处理上未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是否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答: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因此,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05
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如何确定?

答:(1)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06
申报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需要留存哪些材料?

答: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结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img=80%,542]http://file.tax100.com/o/202312/04/539_1701674124188.gif?width=1080&size=590563[/img]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浦口区税务局
审核: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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