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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懂税务丨个体工商户前两个季度已预缴的税款,可否享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减半征收个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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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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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4 12:3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潜江税务订阅号
标题: 秒懂税务丨个体工商户前两个季度已预缴的税款,可否享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减半征收个税的优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ODg3NDA4MA==&mid=2247508285&idx=4&sn=7491fbe4fefb7dde7ed692de15fec24f&chksm=fc1d0db2cb6a84a4dc09763d250f3bb5d5c47c776b658d72409cb25f23a9822f003b746b9c0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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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1-27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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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体工商户前两个季度已预缴的税款,可否享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减半征收个税的优惠?
答: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前几个月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应减征的税款,在《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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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潜江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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