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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出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国应如何填报才不影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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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4 11: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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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进出口财税通
标题: 出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国应如何填报才不影响退税!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04 07:4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I0MjU1MQ==&mid=2654841172&idx=1&sn=8d102b3ec67fa35cace0dc1ce08549af&chksm=f2c7918cc5b0189abd928235d381c58d886487734d04694099339d4ff61393b2b6f231dd8e5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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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中对于【贸易国】填制要求



贸易国别(地区)”指标是指与国内企业(即卖方Seller) 签订贸易合同(Sale Contract/PO) 的外方客户(即买方Buyer) 所属国别(地区),未发生(实质性) 商业性交易的指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外方所属国别 (地区)。
发生商业性交易,在履行贸易合同过程中,货物所有权转移是其中的根本内容。也就是说,贸易国的填报是与货物所有权的转变(货物易主)有关,一般与货物流向无关。贸易国(地区)栏目填报对外贸易中与境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对于出口,即贸易合同上的买方(Buyer)所属的国家(地区)。
简单来说,发生买卖关系的出口货物报关,贸易国(地区)应该填报签合同的Buyer所在国(地区)。
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贸易国(地区)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未发生商业性交易(没有贸易合同)的情形,比如免费的货样广告品或赠品,发往美国的一个潜在客户,货物所有权转移给美国客户,则填写“美国”。
报关单填制规范中规定“贸易国(地区)”:①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进口填报购自国(地区),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②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这两条规定可以归结为一句话:不论有无交易发生,按货物所有权转变(易主)当事的外方来确定贸易国(地区)。
总结起来:
第一,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就填贸易合同上的买方Buyer所属国别(地区) :
第二,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没有贸易合同) ,比如货样广告品、赠送货物,则填写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外方所属国别(地区)。
新版报关单新增的“贸易国别(地区)”指标与原报关单“贸易国别(起/运抵地)” 指标含义不同,原“贸易国别(即启运地/运抵地)"实际为“启运国 (地区) /运抵国 (地区) ” 指标。
启运国 (地区) 不一定等于贸易合同上卖方所属国别 (地区) :
运抵国(地区) 不一定等于贸易合同上买方的所属国别 (地区)
因为在实际中,贸易合同上的Buyer所属“国别(地区)” 与货物的“运抵国(地区)”经常会不一致。比如大陆卖家和香港的贸易商签了贸易合同,但是香港的贸易商要求把货物发到阿联酋,此时“贸易国别(地区)”就是香港,而“运抵国(地区) ”则是阿联酋。
新版报关单之所以增加这个必填项
第一,为了顺应贸易国(地区) 经常与实际运抵国 (地区) 不一致这个商业实践发展的需要;
第二,为了如实体现国外买方 (包括港澳台地区的) 与中国境内开展贸易的具体国别(地区)。
第三,新增的“贸易国别(地区)”指标填报比较简单,只需要根据贸易合同判断即可,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则填报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外方即可,摆脱了物流环节的影响。
关于【贸易国】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四

当事人单位自2018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4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通过大连大窑湾口岸出口粘胶纤维单纱,报关单号等29票出口报关单中,有24票填报贸易国为中国、5票贸易国为韩国,但审核其提供的贸易合同、发票发现,分别为被稽查人与印度公司、香港公司签订的贸易合同,存在贸易国别申报错误涉嫌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情况说明、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复印件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0420号)第十五条(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案例五

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期间,当事人代理****智能化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30票塑料积木玩具及其零件,申报的贸易国(地区)为加拿大、瑞典。经查,上述30票货物的实际贸易国(地区)为中国香港,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报关单证、合同、发票、货物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例六

2019年11月20日当事人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其中第一、二、五项货物申报品名均为中板,申报商品编码均为8421999090(出口退税率1396),申报总价分别为334029欧元、162420欧元、86000欧元;第三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尾板,申报商品编码为8421999090(出口退税率13%),总价为19980欧元;第四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厢式板,申报商品编码为8421999090(出口退税率13%),总价为115000欧元;申报贸易国、运抵国为韩国,指运港为釜山。经企业自查发现,原申报1-5项货物实际总价为3340.29欧元、1624.20欧元、199.80欧元、1150欧元、8600欧元,实际贸易国、运抵国为意大利,指运港为斯佩齐亚。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以及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

来源:阿拉关务人 中嘉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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