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肇税一稽 罚 〔2023〕 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2014年至2019年期间,你公司接受出口企业委托,主要开展代理货物出口业务。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你公司将代理出口操作为自营出口,并以自营出口的名义申报出口退税。你公司取得出口退税款后,按照一定比例扣除部分出口退税款作为你公司“代理费”等费用,并将“代理费”等费用之外退税款支付给出口企业。
在申报出口退税过程中,你公司采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将未纳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出口货物价格等手段,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买卖外汇等形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4年1月至2019年8月你公司在代理出口圣堡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香港)联系的四会市家X鞋厂、四会市恒X鞋厂生产的货物和代理肇庆市南X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鸿X五金乐器制品有限公司出口货物时,为取得国家出口退税,以你公司自营出口名义,以虚构出口货物价格的方式,制作你公司与该4户企业金额不实的购销合同,取得肇庆市南X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鸿X五金乐器制品有限公司、四会市恒X鞋厂、四会市家X鞋厂等4户企业虚开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实部分价税合计6,643,232.62元,税额944,229.67元,骗取出口退税844,250.59元(其中:已退税额834,505.57元,未退税额9,745.02元); 
(二)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你公司在代理出口彩国际鞋业有限公司(注册地:香港,以下简称“彩虹公司”)联系的岑溪市南XX达鞋厂、四会市东城区时兴XX加工场生产的货物时,为取得国家出口退税,以你公司自营出口名义,将未纳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方式,制作你公司与XX公司联系的以下7户企业虚假的购销合同:四会市永X鞋业有限公司、四会市恒X鞋厂、四会市慧X鞋厂、四会市日X鞋业有限公司、四会市童X鞋厂、四会市家X鞋厂、四会市睿X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并通知彩虹公司联系的该7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593,644.73元,税额909,286.06元,用于骗取出口退税842,995.72元(其中:已退税额811,414.69元,未退税额31,581.03元);
(三)2014年4月至2019年7月你公司在代理出口佛山市顺德区钧XX五金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高要区金利镇XX五金厂(原高要市博X五金厂)、高要市金利镇XX五金制品厂、高要区金利镇XX五金制品厂等5户企业出口货物时,为取得国家出口退税,以你公司自营出口名义,以虚构出口货物价格的方式,制作你公司与该5户企业金额不实的购销合同,取得该5户企业虚开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691,559.67元,税额2,410,508.71元,骗取出口退税2,095,742.42元(其中:已退税额2,083,900.12元,未退税额11,842.30元); 
(四)2014年4月至2019年7月你公司为取得国家出口退税,向其他外贸公司或者报关行购买他人不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信息,将他人出口的货物套用你公司的名义报关出口,并取得以你公司为经营者和发货人的报关单,同时向他人购买外汇用于你公司虚开已税货物出口的“配汇”,并联系江西省上高县XX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等13户企业,以支付票面金额6%至7%的费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办理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18,624,768.10元,税额59,909,105.00元,共骗取出口退税53,706,814.91元(其中:已退税额53,201,075.92元,未退税额505,738.99元)。该13户企业为:江西省上高县XX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上高县XX装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上高县XX木制品有限公司、上高县XX木制品有限公司、宜丰县XX木业制品厂、宜丰县XX槽木竹制品有限公司、宜丰县XX板业有限公司、宜丰县XX木竹工艺有限公司、宜丰县XX木竹制品有限公司、宜丰县XX木制品厂、宜丰县XX工艺厂、宜丰县XX木竹制品有限公司、宜丰县XX康木竹制品厂。上述你公司共取得上述28户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57,489,802.32元(其中:已退税额56,930,895.03元、已申报未退税金额558,907.29元)。数据存在微小差距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为准。
(五)你公司在提供2016年度至2017年度的会计记账凭证中存在大量缺失,出口退税备案单证资料存在不全。我局分别于2019年7月5日和2019年9月6日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肇税一稽限改〔2019〕15000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肇税一稽限改〔2019〕150002号),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整改,未按规定补充相关资料。
处罚依据: 鉴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你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已判处罚金5,7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点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整改,处以罚款2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2
来源:肇庆市税务局 税乎网

出口退税实务操作问题解答宝典《出口退税365问》:
2023年9月第16版,398元/本。
加老王微信购买:qdlaoshiren2、qdlaoshiren1、qdlaoshiren;网上唯一店铺淘宝:进出口财税通。谨防上当受骗(注意:有人买的出口退税365问被骗了!)
出口退税实务问题解答手册《出口退税365问+》,选取广大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实务操作中遇到的及老王在为各进出口财务人员解答问题时经常被问到的实务问题进行解答,受到广大税务系统和出口企业财务人员的好评。本次第16版(2023年9月)依照最新政策及金税四期背景,共560个疑难问题解答,总有你在实务操作中遇到但却解决不了或疑惑重重的,那么就请看出口退税实务问题解答宝典《出口退税365问+》,一书在手退税无忧!企业、税局退税的好帮手!最快捷的出口退税学习手段!560个问题目录链接:《出口退税365问+》2023年9月第16版来了!

进出口会计实务操作、出口退税操作视频课件:
进出口会计实务操作和出口退税视频课件一年期会员2999元、五年期会员4799元、永久会员课件22999元。会员期间免费更新课件及享受咨询指导答疑服务、享受会员直播课;并赠送老王原创的价值398元的出口退税疑难问题解答《出口退税365问》。2999元课件是一年会员待遇,一年内享受课件更新和直播课,一年后自行选择续费600元/年并享受会员待遇;永久会员永久不再续费,永久享受会员待遇并享受直播课视频及终身会员专题课程。原已购买出口退税365问的,再购买课件时购书费用可以从课件中抵减。
课件大纲:进出口会计实务/出口退税会员课程
学员反馈:进出口会计实务课程学员反馈
课程涵盖:
外汇政策及应用服务平台操作讲解
电子口岸操作讲解、无纸化通关操作
贸易方式讲解及风险规避
成交方式讲解及风险规避
结算方式讲解及风险规避
离岸公司讲解及实务合规操作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填列讲解
进出口业务会计实务讲解
进出口贸易风险讲解
出口退税政策精讲
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讲解(离线版、在线版、单一窗口版)
进出口企业资质办理
跨境人民币操作讲解
跨境电商政策讲解
海关特殊区域讲解
进出口疑难点讲解
新版报关单讲解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业务模式讲解
每月享受专属会员直播课
扫码加老王个人微信:qdlaoshiren2

扫码加公众号:进出口财税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