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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椰每日答】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如何计缴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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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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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 18: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琼海税务
标题: 【小椰每日答】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如何计缴契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NTA4NjEyNg==&mid=2666282538&idx=3&sn=a1eb3a77444eef94d6087cba4eb4c371&chksm=f3f4166bc4839f7ddc4bce86eb15b51bce9f0dc8e37230932c52a5e95fb348bc0e20bafdfab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30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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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5期

问: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如何计缴契税?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2.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规定:“一、本省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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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海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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