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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锦税一稽 通 【2023】166 号
锦州世吉通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10703318997744):
事由:拟认定你(你单位)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补缴税费款、滞纳金的税务处理。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等规定。
通知内容: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5年7月至9月期间,购进货物品名分别为重质油、重交通道路石油沥青、沥青,销售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燃料油,购进和销售货物品名不一致。未申报缴纳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1、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三条规定,合计应补缴消费税20418587.32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29301.11元。
3、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86】50号)第二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的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12557.62元。
根据《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辽财文字【1999】106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2号)第二条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第一条的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08371.75元。
4、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第(二)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你单位购进时货物品名分别为重质油、重交通道路石油沥青、沥青,且不具备生产加工条件,销售时开具429组品名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二、拟作出的税务处理及依据
(一)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九)项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应缴纳消费税20418587.32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29301.11元。
(三)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86】50号)第二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的规定,应缴纳教育费附加612557.62元。
根据《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辽财文字【1999】106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2号)第二条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第一条的规定,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408371.75元。
(四)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缴纳消费税20418587.3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29301.11元、教育费附加612557.62元、地方教育附加408371.75,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
2023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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