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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计经贸[2000]第161号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外地建筑企业进市施工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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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计经贸[2000]第161号
文件名: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计经贸[2000]第161号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外地建筑企业进市施工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外地建筑企业进市施工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经贸[2000]第161号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外地建筑企业进市施工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经贸[2000]第161号
  全文有效
  2000年2月18日
  各区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对外地进市建筑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市局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外地建筑企业进市施工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际操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石家庄市外地建筑企业进市施工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外地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外建企业)进市施工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规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建企业是指外省、市、县(含石家庄市所辖各县,市,矿区)进石家庄市区临时从事建筑业的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及分公司或办事处等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企业)。
  第三条 外建企业进市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税收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外建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由石家庄市长安区地税局外建所(以下简称外建所)负责
  第五条 外建企业临时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区域施工,并在高新区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的,其取得施工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高新区地税局负责征收。
  第六条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进市从事建筑业务的个人,(包括个体业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由施工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第七条 外建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或临时经营取得的建筑合同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外建所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对逾期未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对外建企业临时进市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且进行施工的,施工地税务机关可进行纳税检查,补征税款,并于检查后10日内添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责成其到长安区外建所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第九条 外建企业承揽建筑工程后,应在承揽合同签定30日内,将合同复印件报送外建所备案,并按期进行申报纳税。
  第十条 外建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承揽建筑工程后,应在承揽合同签定30日内,持合同复印件及有关证件,资料到高新区地税局备案,办理纳税手续,并按期申报纳税。
  高新区地税局自接到外建企业建筑合同等有关资料10日内为外建企业开具《进高新区施工纳税证明》(见附件),并告知外建企业在取得《进高新区施工纳税证明》10日内,持《进高新区施工纳税证明》、施工合同复印件、高新区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报外建所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外建企业将总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分包给其他企业和个人施工的,应如实向外建所进行申报(建筑工程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向高新区地税局申报),提供有关转包、分包合同,并代扣代缴转包或分包工程应纳税款。
  市辖区内建安企业将总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外建企业施工的,转包或分包工程应纳税款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外建企业应将被代扣代缴税款情况,按月向外建所申报。
  第十二条 外建企业只准开具带有长安区地税局外建发票专用章(见附件)字样的建筑安装业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对财务制度不健全和不能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的外建企业,外建所不供给专用发票,外建企业在结算工程款时,由外建所代开专用发票,同时扣缴代开金额的应纳税款;临时在高新区地税开具局的已完税证明,到外建所代开专用发票。
  第十四条 对外建企业实施纳税保证金制度。外建所可根据其承揽的工程规模,收取1000-10000元的纳税保证金,逾期未清缴税款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支付外建企业工程款时,必须索取石家庄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其他发票及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收支凭据。微安规定索取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外建企业施工的建设项目,外建所有权对其建设项目的财务及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外建企业承包工程合同及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以前所定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OO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略)
  1、《长安区地税局外建发票专用章》印模
  2、《进高新区施工纳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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