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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税客] 取得拆迁补偿收入等超5亿元未入账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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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14: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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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疯狂税客
标题: 取得拆迁补偿收入等超5亿元未入账被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26 07: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NTMwNjUyNw==&mid=2247498256&idx=1&sn=8e4cf2b44efafc7bc3090551fcf6b84d&chksm=fa853260cdf2bb7609d4598e32a567f25c11fe7503d962fffb20d310ada34dd817676f076325#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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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湛江开发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371Q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675***371
法定代表人: 梁***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801********031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湛税稽 罚 〔2023〕 1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1年度至2021年度期间,在账上少列收入501,318,000.00元的行为,是偷税行为。经检查,你公司收到地上附着物拆迁平整补偿清理费用及赞助费,账上不列收入;以及在转让股权时,未在账上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具体如下:
1.2011年8月19日,你公司收到深圳市鹏程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锦公司”)支付的地上附着物拆迁平整补偿清理费用2,000,000.00元,你公司未在账上作收入,少列收入2,000,000.00元。
2.2012年9月7日,你公司用应支付给鹏程锦公司购置停车场的费用冲减鹏程锦公司应支付给你公司的场地清理费9,318,000.00元。你公司对取得的场地清理费9,318,000.00元未在账上作收入,少列收入9,318,00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由于上述拆迁平整清理是商业性拆迁,不符合政策性搬迁规定情形。因此,取得的拆迁平整补偿清理费用,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3.你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收到湛江市华琨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10,000,000.00元赞助款,你公司未在账上作收入,少列收入10,000,000.00元。
4. 2013年10月15日,你公司与鹏程锦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合同》,约定你公司将持有湛江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份中的80%股份以480,000,000.00元转让给鹏程锦公司,并于2013年10月24日变更股权登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你公司未账记上述股权转让收入,少列收入480,000,000.0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一)项、第六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第二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国税发[2008]85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造成少缴纳2011年、2012年、2013年、2021年的企业所得税12,532,950.00元(其中2011年50,000.00元、2012年232,950.00元、2013年12,000,000.00元、2021年250,000.00元),其中你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你公司在账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纳2021年的企业所得税250,000.00元的行为,处0.5倍的罚款,即125,000.00元(250,000.00×50%=125,000.00)。
罚款金额(万元): 12.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1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11-1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800MB2D02175E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800MB2D02175E
地方编码: 440800

来源:广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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