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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金融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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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13:5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京税务
标题: 收藏!金融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kxNDU5Nw==&mid=2650766864&idx=1&sn=7a4c9e0c7f077fda81011a45ea14db7b&chksm=befae81a898d610ce88eaa69eb2eb6ab8a2018a9389ab60ea4458b53eb4276120d8e6375f8d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22 16:43
二维码: -



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为了便于广大市场主体更加及时便捷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我们将分群体、分专题推出税费优惠政策系列汇编。本期梳理了金融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起来学习~


免征增值税
(一)
多种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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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下列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国家助学贷款
2.国债、地方政府债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5.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6.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享受条件】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
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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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上述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三)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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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本通知中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
1.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四)
创新企业CDR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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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2.试点开始之日,是指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不征收、暂不征收增值税
(一)
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内容】
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内容】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
(三)
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非保本的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内容】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其中非保本的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简易计税
资管产品简易征收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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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2.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3.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规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差额纳税
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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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自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一)
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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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自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二)
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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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三)
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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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1.本公告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2.本公告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四)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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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1.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1)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2.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4.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6.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金融企业与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政策内容】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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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
审核:南京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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