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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Q&A】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如何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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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8 10: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海南税务
标题: 【增值税Q&A】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如何申报享受?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4iRWWUX92OXV77kV2_pvgw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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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11 15:08 编辑

【增值税Q&A】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如何申报享受?
来源:海南税务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如何申报享受?

一、基本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以下称《公告》)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二、我省"目标脱贫地区"范围

我省"目标脱贫地区"范围包括五指山、临高、保亭、琼中、白沙5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非贫困县的378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名单详见附件)。

三、如何申报享受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应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等申报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SXA031901051|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

对纳税人在公告发布之前已缴纳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在追回向购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以下规定更正申报:将原所属期的应税收入更正为免税收入,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SXA031901051|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并转出扶贫货物捐赠对应的已抵扣进项税额,对更正申报产生的多缴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需要注意的是,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是不能享受免税政策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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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p.weixin.qq.com/s/4iRWWUX92OXV77kV2_pvgw  发表于 2020-5-8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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