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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税客] 拍卖公司被查2006-2020年的纳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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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4 00:4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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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疯狂税客
标题: 拍卖公司被查2006-2020年的纳税情况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23 21: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NTMwNjUyNw==&mid=2247498225&idx=1&sn=e00b2232b54df57d958bea2c177f515a&chksm=fa853181cdf2b897f2292a5e0b88c316e3da12e5c7049994cf4c79adb24150553baacdd7c77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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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2 10:4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进行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doc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1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沈税稽二处〔2023〕518号
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102750770717P)
我局(所)于2021年5月10日至2023年9月8日对你(单位)(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55号(1026))200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举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经向委托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调查取证证明,你单位在2016年5月10日举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拍卖的沈阳宏辉铜业有限公司等15户债权包拍卖会,取得拍卖佣金收入。经到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取证,取得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02民初794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民终5778号的判决结果,及案卷内所附《竞买协议》及《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记载此次拍卖买受人为臧延斌个人,成交日期为2016年5月10日,成交价格为22006万元人民币,佣金支付比例为10%。经计算该你单位此次拍卖共取得了拍卖佣金共计22,006,000.00元。《竞买协议》中规定成交后五日内支付佣金。你单位2016年-2019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收入与该公司开票收入基本一致,且经检查你单位2016年-2019年开具的发票,没有开具给臧延斌个人的发票,也未体现该22,006,000.00元收入,因此你单位隐瞒22,006,000.00元收入的行为构成偷税
(2)经向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沈河分公司取证,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沈河分公司提供租赁合同证明沈河区北顺城路129号的房产是从沈阳丽景名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的。向沈阳丽景名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取证,沈阳丽景名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证明沈河区北顺城路129号的房产是通过你单位竞拍取得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显示成交日期为2014年9月17日,成交价格为1.04亿元人民币,佣金比例为5%。《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资产拍卖会拍卖目录》约定成交后三日内支付佣金。沈阳丽景名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你单位的佣金为5,200,000.00元。你单位2014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未体现该5,200,000.00元收入,你单位未在2014年确认5,200,000.00元收入。除该笔业务外,暂未发现你单位从沈阳丽景名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取得其他涉税收入。
到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和平区税务局取证,根据你单位2015年和2016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明细及发票开具情况显示,上述5,200,000.00元收入你单位分别在2015年8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900,000.00元、2016年1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500,000.00元、2016年4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00,000.00元、2016年10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800,000.00元,申报并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税率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税率3%)、地方教育附加(2%)和企业所得税(税率25%)。
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通过向沈阳中鼎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证,沈阳中鼎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拍卖目录、付款凭证、情况说明证实沈阳中鼎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确实通过你单位竞拍取得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现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名下所持有的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及抵债物项目,并支付了全部债权的购买款项。
由于沈阳中鼎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口头约定是实现债权取得收益后才支付佣金,而该公司因纠纷至今未能实现债权,因此沈阳中鼎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未向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支付任何拍卖佣金。在沈阳中鼎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得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成交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佣金比例为5%,拍卖标的名称为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及抵债物,成交价格为1.2371亿元。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记载,根据权责发生制,你单位未按规定确认2016年5月佣金收入6,185,500元,未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增值税。对违法事实(1)(3)隐瞒收入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九条之规定,现决定追缴你单位2016年5月增值税821,111.65元。
(二)营业税。对违法事实(2),你单位未在2014年确认5,200,000.00元收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三条第3点之规定,现决定追缴你单位2014年9月营业税260,000.00元。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现决定追缴你单位2014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8,200.00元、追缴2016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7,477.82元。
(四)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文件)第一条之规定,现决定追缴你单位2014年9月教育费附加7,800.00元、追缴2016年5月教育费附加24,633.35元。
(五)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辽财文字[1999]106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2号)第二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1〕35号)及《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11〕25号)规定,现决定追缴你单位2014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5,200.00元、追缴2016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16,422.23元。
(六)企业所得税。对你单位未在2014年确认5,200,000.00元收入的行为及你单位违法事实中2016年隐瞒22,006,000.00元收入的偷税行为,未按规定确认2016年5月佣金收入6,185,500元的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章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之规定,现决定追缴你单位2014年企业所得税1,223,183.88元;追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5,567,099.20元。追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1,031.35元。
2014年应调增的应税收入为5,200,000.00元,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应税收入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200,000.00-260,000.00-18,200.00-7,800.00-5,200.00 =4,908,800.00元;
2014年你单位亏损为-10,313.50元(你单位2017年度弥补此亏损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908,800.00元,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0元。
(-10,313.50+4,908,800.00)=4,898,486.50 元;4,898,486.50 ×25%= 1,224,621.63元。
对于上述5,200,000.00元收入你单位分别在2015年8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900,000.00元、2016年1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500,000.00元、2016年4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00,000.00元、2016年10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800,000.00元,申报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对2015年、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做调减处理。
2015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申报的收入900,000.00元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经计算为873,786.41元。
900,000.00÷(1+3%)=873,786.41元
其中增值税额:873,786.41×3%=26213.59元
应减去城市维护建设税额: 26213.59×7%=1834.95
应减去教育费附加: 26213.59×3%=786.41
应减去地方教育附加: 26213.59×2%=524.27
因此应调减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873,786.41-1834.95-786.41-524.27)=870640.78元,你单位原应纳税所得额为14,377.47元,调减后的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56263.31元。
14,377.47-870640.78=-856263.31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入库明细显示,该你单位2015年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437.75元,该款项允许抵顶2014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抵顶后2014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为1,223,183.88元。
1,224,621.63-1,437.75=1,223,183.88元。
2016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申报的收入4,300,000.00元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经计算为4,174,757.28元。
2500,000.00+1000,000.00+800,000.00=4,300,000.00元;
4,300,000.00÷(1+3%)=4,174,757.28元。
其中增值税额: 4,174,757.28×3%=125242.72元
应减去城市维护建设税额: 125242.72×7%=8766.99
应减去教育费附加: 125242.72×3%=3757.28
应减去地方教育附加: 125242.72×2%=2504.85
因此应调减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4,174,757.28-8766.99-3757.28-2504.85)=4159728.16元,你单位原应纳税所得额为20,888.89元,实际缴纳税额为2088.89元,调减后的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138,839.27元。
20,888.89-4,159,728.16=-4,138,839.27元。
2016年应调增应税收入额为22,006,000.00元与6,185,500元之和,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将应税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后,扣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2,006,000.00+6,185,500)÷(1+3%)=27,370,388.35元;
27,370,388.35-57,477.82-24,633.35-16,422.23
=27,271,854.95 元。
2016年你单位现应纳税所得额为-4,138,839.27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271,854.95元,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088.89元。
2015年的亏损额为-856,263.31元。
经计算,2016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138,839.27+27,271,854.95-856,263.31)×25%-2,088.89=
5,567,099.20 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显示,2017年度弥补2014年亏损-10,313.50元,该亏损额已在计算2014年应纳所得税额时予以扣减,因此需调增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10,313.50元。
2017年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为7,209.7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313.50元,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720.97元。
(7,209.70+10,313.50)×50%×20%-720.97=1,031.35元。
因此本次检查应补缴增值税821,111.65元、补缴营业税260,0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5,677.82元、教育费附加32,433.35元、地方教育附加21,622.23元、企业所得税6,791,314.43 元,共计补缴税、费款8,002,159.48 元。
(七)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应补缴的2014年营业税、2014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016年企业所得税、2016年增值税、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017年企业所得税从上述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于你单位应补缴的2014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应分段缴纳如下:
你单位未在2014年确认5,200,000.00元收入,现认定你单位应补缴2014年企业所得税1,224,621.63元。直到你单位2016年4月25日进行2015年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时填报1,437.75 元应纳税额时,用2015年申报缴纳的1,437.75 元企业所得税抵顶该公司应补缴的2014年企业所得税,抵顶后你单位应补缴的2014年企业所得税为1,223,183.88元。
因此你单位上述应补缴的2014年企业所得税应分段计算。
企业所得税滞纳金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段滞纳金:
对你单位未在2014年确认5,200,000.00元收入的行为,已确认你单位应补缴2014年企业所得税1,224,621.63元。
你单位于2015年10月15日申报并缴纳入库1,297.34元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税基为1,224,621.63 元。
滞纳天数:应交税款申报期止的第一天2015年6月1日至该公司申报并缴纳入库1,297.34元企业所得税日期2015年10月15日共计137天。
滞纳金金额:1,224,621.63×0.05%×137=83,886.58元;
第二段滞纳金:
你单位于2016年1月7日申报并缴纳入库140.41元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税基:
1,224,621.63-1,297.34=1,223,324.29元
滞纳天数:2015年10月16日至你单位申报并缴纳入库1,297.34元企业所得税日期2016年1月7日共计84天。
滞纳金金额:1,223,324.29×0.05%×84=51,379.62元;
第三段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税基:
1,223,324.29-140.41=1,223,183.88元;
该1,223,183.88元企业所得税从2016年1月8日起至税款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增值税调减处理
对你单位未在2014年确认5,200,000.00元收入的行为,已确认你单位应补缴2014年9月营业税260,000.00元。
因此对于上述5,200,000.00元收入该公司分别在2015年8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900,000.00元、2016年1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500,000.00元、2016年4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00,000.00元、2016年10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800,000.00元,申报并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税率3%)的行为应做增值税调减处理
2015年9月1日你单位申报2015年8月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873,786.42(900,000.00÷1.03%)元,申报应纳税额26,213.59元。因此应调减增值税26,213.59元。
2016年2月17日申报2016年1月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2,427,184.50元(2500,000.00÷1.03%)元,申报应纳税额72,815.54元。因此应调减增值税72,815.54元。
2016年7月18日你单位申报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970,873.80元(1000,000.00÷1.03%)元,申报应纳税额29,126.21元。因此应调减增值税29,126.21元。
2017年1月20日你单位申报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776,699.04元(800,000.00÷1.03%)元,申报应纳税额23,300.97元。因此应调减增值税23,300.97元。
共计151,456.31 元。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调减处理
对于上述应调减的增值税同时应调减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调减2015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834.95 元(26,213.59×7% );
调减2016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097.09 元(72,815.54×7% );
调减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038.83 元 (29,126.21×7% );
调减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631.07 元(23,300.97×7% )。
共计10,601.94 元。
(十)教育费附加调减处理
对于上述应调减的增值税同时应调减相应的教育费附加
调减2015年8月教育费附加786.41 元(26,213.59×3% );
调减2016年1月教育费附加2,184.47 元(72,815.54 ×3% );
调减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教育费附加873.79 元(29,126.21 ×3% );
调减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教育费附加699.03 元(23,300.97 ×3% )。
共计4,543.69 元。
(十一)地方教育附加调减处理
对于上述应调减的增值税同时应调减相应的地方教育附加
调减2015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524.27 元(26,213.59×2% );
调减2016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1,456.31 元(72,815.54 ×2% );
调减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582.52 元(29,126.21 ×2% );
调减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466.02 元(23,300.97 ×2% )。
共计3,029.13 元。
以上共计应退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你单位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和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税稽二罚〔2023〕133号
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102750770717P)
经我局(所)于2021年07月07 日至2023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55号(1026) )2006年01月01 日至2020年12月31 日举报材料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单位受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现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拍卖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及抵债物项目。该债权及抵债物项目由沈阳中鼎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拍得,取得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记载,拍卖成交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成交价格为1.2371亿元,佣金比例为5%。你单位未按规定确认2016年5月佣金收入6,185,500元。
(二)你单位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拍卖沈阳宏辉铜业有限公司等15户债权包,拍卖成交日为2016年5月10日,根据拍卖合同双方约定,成交后五日内支付佣金,根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02民初794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民终5778号的判决结果,确定你单位此次拍卖取得拍卖佣金共计22,006,000.00元。
你单位上述业务产生的28,191,500元佣金收入,确认少列收入,认定偷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关于研究恢复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企业工商登记的会议纪要》、银行流水对账单、金税三期打印的发票开具情况统计表、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2: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02民初794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民终5778号的判决结果,《竞买协议》及《拍卖成交确认书》。
证据3:沈阳丽景名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资产拍卖会拍卖目录》
证据4:沈阳中鼎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拍卖目录、付款凭证、《拍卖成交确认书》、情况说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处3倍罚款,金额合计19,337,066.01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9,337,066.0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和平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来源: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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