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21
  • Tax100会员 27969
查看: 1438|回复: 2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3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7130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7130
2020-6-21 11: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ainan.chinatax.gov.cn/lawlibrary/grsds/22447.j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38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3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4-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

国税函〔2005〕382号  发表于 2020-8-5 17:11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23

主题

3495

帖子

3541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3541
2020-8-5 17: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3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