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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3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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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08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1〕39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3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6-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97号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100%投资管理的分公司,2001年度由该公司在北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鉴于合并纳税后亏损,该公司所属分公司在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从2001年度起,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执行。
三、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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