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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戳!一键即可Get的保密通识1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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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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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0 13:5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玉溪税务
标题: 速戳!一键即可Get的保密通识100条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TEwNTY1MA==&mid=2649482253&idx=5&sn=edd5d5ff489e7415f64c7c015573c593&chksm=8f452610b832af06455b851d1b3471a2eb20f0a808df63b52af89829c348cc4aa240a93463e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17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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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愈加严峻,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掌握保密知识常识、明晰保密行为规范、严守保密纪律红线,才能在日常工作中切实把握 “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效避免少知而迷、不知而盲、无知而乱等问题。

今天,“保密观”就为您列举出一些应知应会的保密常识内容。

保密基础知识

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上述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定密的依据
(1)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简称保密事项范围),是机关、单位定密的直接依据。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2)派生定密的确定依据是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已定密事项。《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与已定密事项完全一致的;涉及已定密事项密点的;对已定密事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的;原定密机关、单位对使用已定密事项有明确定密要求的。

保密行为规范

涉密人员在岗保密须知
(1)积极参加机关、单位组织的有关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知识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增强保密意识,养成保密习惯,提高保密技能。

(2)因公、因私出国(境)要进行审批。未经机关、单位同意,不得私自办理出国(境)手续。

(3)严禁私自到境外(驻华) 机构、组织或者外商独资企业工作,严禁私自为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人员提供劳务、咨询或者其他服务。

(4)发现或发生以下涉及保密的重大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发生泄密或造成重大泄密隐患;发现针对本人利诱、胁迫、渗透、策反等特殊行为;与国(境)外人员结婚;接受境外机构、组织及非亲属人员资助;配偶、子女获得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其他可能影响国家秘密安全的个人情况。

使用公共信息网络保密须知
(1)不得在任何网络平台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和言论。

(2)不得使用任何网络通信工具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3)不得在网络提供的云存储等公共存储空间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4)不得使用网络终端和设备处理、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5)不得在网络中使用涉密终端、涉密存储设备及其他具有存储功能的涉密设备。



使用社交媒体注意事项
(1)严禁通过微信、QQ、钉钉等社交媒体传输、处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敏感信息。
(2)严禁在微信朋友圈、公众号、QQ 空间、网盘、云盘等上传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敏感信息。
保密法律责任

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应承担的党纪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来源:保密观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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