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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发[1996]2号 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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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305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黑地税发[1996]2号
文件名: 黑地税发[1996]2号 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征税问题
发文日期: 1996-0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征税问题
黑地税发[1996]2号


一、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私营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出资办学所得,应并入该企业或该经济组织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无论是何种形式办学,对个人从中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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