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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发[1997]139号 关于私人办学事业发展基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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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192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黑地税发[1997]139号
文件名: 黑地税发[1997]139号 关于私人办学事业发展基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发文日期: 1997-06-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私人办学事业发展基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黑地税发[1997]139号


你局《关于私人办学事业发展基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佳地税发[1997]第0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私人办学提取或上缴的事业发展基金,其收入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已发生的用事业发展基金购买教学服务设备的,按国家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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