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477
Tax100会员
33100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
安徽
›
12366热点问答 | 很多企业在问,猜您也想知道
12366甬税有声|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哪些渠道可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黑神话:悟空》何以“出道”即“神话”:税惠政策助大圣们取得
领证过年!这3项证书正在发放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274
|
回复:
0
12366热点问答 | 很多企业在问,猜您也想知道
[复制链接]
安徽政策君
安徽政策君
当前离线
积分
10819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积分
10819
发消息
2023-11-14 05: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安徽税务
标题:
12366热点问答 | 很多企业在问,猜您也想知道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DA1NjgyNQ==&mid=2651059143&idx=1&sn=e787f2b849075b4f984aaff6ec889a66&chksm=80a176d1b7d6ffc7d6c3e3fab853fe1d8e5e0bc9ab3d986773e077b48d5b0d392cc635b07b9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13 18:24
二维码:
-
Q1:
2023年企业在职职工只有3人,是否可以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解答: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文件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Q2:
企业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如何确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解答: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Q
3:
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可以享受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吗?
解答: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含在上述缴纳义务人范围内,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Q4: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是否允许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
解答: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
Q5:
总分机构之间转移货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企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来源:12366热线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审核:相关业务处室
END
相关帖子
•
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金融业“做加法”支持碳减排
•
六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百余项改革举措利企便民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河南
浙江
河南
海南
重庆
安徽
北京
上海
专家专栏
总局涉税政策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