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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金智库] 11月10日起,全国性AMC向外资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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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00: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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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启金智库
标题: 11月10日起,全国性AMC向外资开放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13 17:1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M4NTM1NQ==&mid=2247586267&idx=6&sn=3bc933cae79742cb18e13f4e2c60304a&chksm=ea9df53fddea7c29ef59509c96fdd28ce30e289a1e9a77d2c8f0e9b37b3e5e404569a9606279#rd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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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于11月10日正式实施,明确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满足一定条件甚至可成为控股股东同时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我国非银金融机构中最重要的一类机构,从其设立、法人、股东、开设分公司等所有行政事宜均依照《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一直以来,境外机构投资全国性AMC有着严格的限制,比如必须是金融机构,且资产规模不能少于100亿美元,占股不能超过20%,但随着我国不断对外开放,全国性AMC的境外投资人限制在这十年过程中一步步放开。最新的征求意见稿在此方面又作出较大修订:一是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二是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根据2020年版本的《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如果境外机构要投资全国性AMC,必须是金融机构。
在国外,非金融机构是相对于银行而言的。除了能够经营银行业务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都可以称为非金融机构,这些机构一般会提供法律范围之内的金融服务,但是不具备创造信用的能力。主要指的是公募基金、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
条件放宽到这一步,意味着类似于贝莱德、黑石、华平等就可以投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出资人依法享有对资产的占有、收益、使用和支配权。出资人也可以成为股东,但需要具备几个条件,比如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确认受公司章程约束;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等。
征求意见稿中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必须有10年以上经营管理不良资产投资管理类机构的经验。此外,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等。
来源:专注不良资产
启金智库 联合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将于 2023年11月18-19日(周六/日)北京 举办企业(含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破产重整、债转股、特殊机会投资与资本运作实务和案例专题培训,特邀一线实战专家主讲分享,诚邀您的参加!
【课程提纲】
AMC参与资本市场纾困与重组业务实务和案例
(时间:11月18日上午09:00-12:00 )
·主讲嘉宾:M老师,曾任职某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高管,不良资产行业资深专家,近20年AMC从业经验,对政策监管与行业发展,具有深刻体悟与积极践行,参与并主持过多个重大项目的收购、管理、处置工作,牵头负责多个违约债权处置、债转股、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等项目。对资产管理、债务重组、资产重组、不良资产证券化等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一线实践经验和案例总结。
一、金融机构对外转让现状
二、基于困境成因而形成纾困重组方案
1、行业周期波动的重整机遇
2、纾困问题机构的逻辑
3、突发性(行业、舆情)风险影响
4、机构纾困、阻断风险、出清资源三个层面
三、案例:XX集团债券违约风险化解
1、纾困上市公司标的选择标准
2、参与上市公司纾困的参与主体的诉求与投资模式
3、退出路径与风险控制
4、与时俯仰或其盈利
四、案例:XX上市公司组纾困资产重策略及实践操作
五、案例:XX商业地产项目收购处置
六、案例:XX股份破产重整
1、过程梳理——申请和受理/优质资产的保留及不良资产的出售/通过重整草案/重整完成
2、介入时机——重整方案发布前的介入机会/重整方案发布后的介入机会
3、介入路径——表面的介入路径/背后的介入路径
七、互动答疑
第二讲、资本综合运作下的困境上市公司的债权、股权运作及重整
(时间:11月18日下午13:30-16:30 )
·主讲嘉宾:G老师,某控股集团总裁,公司涉及商贸、能源、金融、医疗、旅游、文化板块,曾担任知名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负责人,过往负责过数十家企业的首发上市、并购重组、VIE回归重组及境内资本化项目、国有企业混改及再融资项目,目前涉及上市公司综合业务、国资国企混改项目、政府产业基金、国资并购重组等。
一、困境上市公司现状概述
二、困境上市公司主要表现及案例
1、主体表现角度
2、困境形式角度
三、上市公司困境解决之核心关注点
四、基于资金因素为主的重生之路
1、上市公司自救:重大资产出售
2、纾困资金/代持资金
3、引入战略投资人/出售控股权
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5、上市公司退市后重整/重新上市
五、基于其他因素为主的重生之路
1、上市公司主业存在问题导致陷入退市危机
2、上市公司因其他审计问题导致陷入退市危机
六、困境上市公司重生之路的资金介入模型
1、固定收益或固定收益为主的模型
2、浮动收益或浮动收益为主的模型
七、互动答疑
第五讲、上市公司退市后的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11月18日下午16:30-17:30 )
· 主讲嘉宾:黄老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曾经长期担任国内某企业集团(世界五百强)总法律顾问以及产业集团高管,曾经兼任国内多家上市公司、以及香港某上市公司董、监事职务,熟悉资本市场。擅长领域:航空产业投资和航空运营;“一带一路”国际贸易及跨境服务;境内民11商事争议解决及企业重组与破产。
前言:上市公司退市后法律使用基本框架
一、上市公司退市数据及退市后企业命运结局
二、上市公司退市类型及法律后果

三、退市后的债权人和中小投资者保护路径
四、退市破产处置中需要注意的基本问题
五、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例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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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交流研讨会】
强化彼此认知、问题答疑解惑、实现合作共赢

(时间:11月18日下午17:30-18:30 )
环节一:参会嘉宾自我介绍(可展示PPT)
环节二:实操问题交流研讨(提前发会务组)
环节三:潜在合作机会发掘
第四讲、债转股实施机构的债转股政策解析与实务操作案例
(时间:11月19日上午09:00-12:00 )
· 主讲嘉宾:H老师,目前任职债转股实施机构,主要从事风险资产债转股工作。曾长期从事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与风险资产化解处置工作,先后在基层行、二级行、总行信贷与风险管理、不良资产处置部门工作。
一、债转股政策制度解析
1、监管规定与行内制度
2、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
3、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
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二、债转股实务操作案例介绍
1、业务场景与业务模式
2、债转股业务案例
案例1:收债转股相衔接(庭内)
案例2:先收债再推动转股(庭内)
案例3:收债转股相衔接(案外)
案例4:先收债再推动转股(案外)
案例5:发股还债(庭内,联合战投投资重整企业)
案例6:发股还债(庭外)
案例7:收股还债(庭外)
3、风险客户债转股投资机会与风险把控
三、互动答疑
第五讲、重组与重整的法律实务与实践案例——危机中的投资蓝海
(时间:11月19日下午13:30-16:30 )
· 主讲嘉宾:Z老师,在不良资产、困境企业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和结构性融资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一、特殊资产及破产重整市场分析
二、重组与重整的流程以及相关问题
1、重组、预重整、重整的概念和区别
2、关联企业破产重整的两种模式
3、重整的三种路径
4、重组、重整的参与主体
5、重整的主要流程——申请/受理/债务人/管理人/债权人/投资人招募/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原出资人/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执行
三、上市公司的重整投资
1、上市公司重整概况
2、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投资收益·产业投资人与财务投资人
3、破产重整投资趋势与重整投资方式
4、股权投资VS重整投资
5、重整投资价值/操作常规流程/最佳实践流程/投资风险
6、上市公司重整的成功要素
四、重组与重整的方案设计及案例解析
1、重组与重整的原则/思路/内容/结果
2、XX实质合并重整案例
3、XX集团破产重整案例
4、XX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5、XX集团债务重组案例
6、XX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案例
五、互动答疑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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