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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起,全国性AMC向外资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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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0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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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启金智库
标题:
11月10日起,全国性AMC向外资开放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13 17:1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M4NTM1NQ==&mid=2247586267&idx=6&sn=3bc933cae79742cb18e13f4e2c60304a&chksm=ea9df53fddea7c29ef59509c96fdd28ce30e289a1e9a77d2c8f0e9b37b3e5e404569a9606279#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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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法律法规汇编】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于11月10日正式实施
,明确
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满足一定条件甚至
可成为控股股东
,
同时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我国非银金融机构中最重要的一类机构,从其设立、法人、股东、开设分公司等所有行政事宜均依照《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
一直以来,境外机构投资全国性AMC有着严格的限制,比如必须是金融机构,且资产规模不能少于100亿美元,占股不能超过20%,
但随着我国不断对外开放,全国性AMC的境外投资人限制在这十年过程中一步步放开。最新的征求意见稿在此方面又作出较大修订:
一是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二是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根据2020年版本的《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如果境外机构要投资全国性AMC,必须是金融机构。
在国外,非金融机构是相对于银行而言的。除了能够经营银行业务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都可以称为非金融机构,这些机构一般会提供法律范围之内的金融服务,但是不具备创造信用的能力。
主要指的是公募基金、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
。
条件放宽到这一步,意味着类似于贝莱德、黑石、华平等就可以投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出资人依法享有对资产的占有、收益、使用和支配权。出资人也可以成为股东,但需要具备几个条件,比如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确认受公司章程约束;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等。
征求意见稿中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
必须有10年以上经营管理不良资产投资管理类机构的经验
。此外,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
(含本次投资金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等。
来源:专注不良资产
启金智库
联合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将于
2023年11月18-19日(周六/日)
在
北京
举办
《
企业(含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破产重整、债转股、特殊机会投资与资本运作实务和案例专题培训
》
,特邀一线实战专家主讲分享,诚邀您的参加!
【课程提纲】
企
AMC参与资本市场纾困与重组业务实务和案例
(时间:11月18日上午09:00-12:00 )
·主讲嘉宾:M老师,曾任职某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高管,不良资产行业资深专家,近20年AMC从业经验,对政策监管与行业发展,具有深刻体悟与积极践行,参与并主持过多个重大项目的收购、管理、处置工作,牵头负责多个违约债权处置、债转股、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等项目。对资产管理、债务重组、资产重组、不良资产证券化等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一线实践经验和案例总结。
一、金融机构对外转让现状
二、基于困境成因而形成纾困重组方案
1、行业周期波动的重整机遇
2、纾困问题机构的逻辑
3、突发性(行业、舆情)风险影响
4、机构纾困、阻断风险、出清资源三个层面
三、案例:XX集团债券违约风险化解
1、纾困上市公司标的选择标准
2、参与上市公司纾困的参与主体的诉求与投资模式
3、退出路径与风险控制
4、与时俯仰或其盈利
四、案例:XX上市公司组纾困资产重策略及实践操作
五、案例:XX商业地产项目收购处置
六、案例:XX股份破产重整
1、过程梳理——申请和受理/优质资产的保留及不良资产的出售/通过重整草案/重整完成
2、介入时机——重整方案发布前的介入机会/重整方案发布后的介入机会
3、介入路径——表面的介入路径/背后的介入路径
七、互动答疑
第二讲、资本综合运作下的困境上市公司的债权、股权运作及重整
(时间:11月18日下午13:30-16:30 )
·主讲嘉宾:G老师,某控股集团总裁,公司涉及商贸、能源、金融、医疗、旅游、文化板块,曾担任知名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负责人,过往负责过数十家企业的首发上市、并购重组、VIE回归重组及境内资本化项目、国有企业混改及再融资项目,目前涉及上市公司综合业务、国资国企混改项目、政府产业基金、国资并购重组等。
一、困境上市公司现状概述
二、困境上市公司主要表现及案例
1、主体表现角度
2、困境形式角度
三、上市公司困境解决之核心关注点
四、基于资金因素为主的重生之路
1、上市公司自救:重大资产出售
2、纾困资金/代持资金
3、引入战略投资人/出售控股权
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5、上市公司退市后重整/重新上市
五、基于其他因素为主的重生之路
1、上市公司主业存在问题导致陷入退市危机
2、上市公司因其他审计问题导致陷入退市危机
六、困境上市公司重生之路的资金介入模型
1、固定收益或固定收益为主的模型
2、浮动收益或浮动收益为主的模型
七、互动答疑
第五讲、上市公司退市后的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11月18日下午16:30-17:30 )
· 主讲嘉宾:黄老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曾经长期担任国内某企业集团(世界五百强)总法律顾问以及产业集团高管,曾经兼任国内多家上市公司、以及香港某上市公司董、监事职务,熟悉资本市场。擅长领域:航空产业投资和航空运营;“一带一路”国际贸易及跨境服务;境内民11商事争议解决及企业重组与破产。
前言:上市公司退市后法律使用基本框架
一、上市公司退市数据及退市后企业命运结局
二、上市公司退市类型及法律后果
三、退市后的债权人和中小投资者保护路径
四、退市破产处置中需要注意的基本问题
五、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例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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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交流研讨会】
强化彼此认知、问题答疑解惑、实现合作共赢
(时间:11月18日下午17:30-18:30 )
环节一:
参会嘉宾自我介绍(可展示PPT)
环节二:
实操问题交流研讨(提前发会务组)
环节三:
潜在合作机会发掘
第四讲、债转股实施机构的债转股政策解析与实务操作案例
(时间:11月19日上午09:00-12:00 )
· 主讲嘉宾:H老师,目前任职债转股实施机构,主要从事风险资产债转股工作。曾长期从事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与风险资产化解处置工作,先后在基层行、二级行、总行信贷与风险管理、不良资产处置部门工作。
一、债转股政策制度解析
1、监管规定与行内制度
2、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
3、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
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二、债转股实务操作案例介绍
1、业务场景与业务模式
2、债转股业务案例
案例1:收债转股相衔接(庭内)
案例2:先收债再推动转股(庭内)
案例3:收债转股相衔接(案外)
案例4:先收债再推动转股(案外)
案例5:发股还债(庭内,联合战投投资重整企业)
案例6:发股还债(庭外)
案例7:收股还债(庭外)
3、风险客户债转股投资机会与风险把控
三、互动答疑
第五讲、重组与重整的法律实务与实践案例——危机中的投资蓝海
(时间:11月19日下午13:30-16:30 )
· 主讲嘉宾:Z老师,在不良资产、困境企业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和结构性融资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一、特殊资产及破产重整市场分析
二、重组与重整的流程以及相关问题
1、重组、预重整、重整的概念和区别
2、关联企业破产重整的两种模式
3、重整的三种路径
4、重组、重整的参与主体
5、重整的主要流程——申请/受理/债务人/管理人/债权人/投资人招募/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原出资人/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执行
三、上市公司的重整投资
1、上市公司重整概况
2、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投资收益·产业投资人与财务投资人
3、破产重整投资趋势与重整投资方式
4、股权投资VS重整投资
5、重整投资价值/操作常规流程/最佳实践流程/投资风险
6、上市公司重整的成功要素
四、重组与重整的方案设计及案例解析
1、重组与重整的原则/思路/内容/结果
2、XX实质合并重整案例
3、XX集团破产重整案例
4、XX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5、XX集团债务重组案例
6、XX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案例
五、互动答疑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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