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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纳税申报期截至15日,保障性住房可享这些税费优惠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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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0 14:4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淮南税务
标题: 11月纳税申报期截至15日,保障性住房可享这些税费优惠新政→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zM1OTMxNw==&mid=2651965535&idx=2&sn=df993ab74c5e2b4eb15d50460a930c1f&chksm=809a3665b7edbf7332154f56ff301475c417770ece43133ab02a05caae5b4a85d370f9aa257c#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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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1-08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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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11月15日,提醒大家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错峰完成申报!

制图 刘耘


11月申报要点

1
保障性住房税费优惠新政,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2
关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新政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8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再发文,明确该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填报要点:
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减免政策?3个例子为您解答
3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填报注意最新优惠政策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填报要点:
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个体工商户,享受个税最新优惠政策,这张图请收好!
  来源:中国税务报
编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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