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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函[2000]5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税有关具体计算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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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9979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黑地税函[2000]53号
文件名: 黑地税函[2000]5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税有关具体计算问题的函
发文日期: 2000-08-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税有关具体计算问题的函
黑地税函[2000]53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下发后,在实际操作中具体计算较为复杂,要求予以明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举例明确如下:
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例:某国有企业职工,于20006月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15000元,当地(市或县)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000元,3倍数额为18000元,该职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15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发[1999]178号文件的腾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例:某国有企业职工,于20006月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50000元,该职工工作年限为13年,当地(市或县)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6000元,3倍数额为18000元,该职工应交纳个人所得额为:[50000元÷12月)-800元组长×15%适用税率-125元扣除数]×12=4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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