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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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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11-10 1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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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丽江税务
标题:
近期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九)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yMDc2NjUwMw==&mid=2247513257&idx=1&sn=d217165fa9531877c1a2b9a292d4a4f3&chksm=f9e7a1e1ce9028f79d2c2716aa44cec2ee87d6c6a3cdef91e74f1751d38862b33dd9713349a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08 18:16
二维码:
-
征管流程类
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逾期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会产生滞纳金吗?
答: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2号)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税收政策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新的减免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的规定:“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
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残疾人”的范围如何确认?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专项附加扣除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最新的扣除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规定:“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
社保类
单位社会保险费不在优化调整范围的补充险种如何缴纳?
答:
不在优化调整范围的补充险种,如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启动基金等,仍采取人社、医保部门核定,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税务部门征收的方式。
缴费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会保险费特殊缴费确认申报”模块,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特殊缴费申报”模块缴纳费款。
单位社会保险费优化调整后历史欠费如何缴纳?
答:
缴费人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3年7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补缴的,仍应当先向人社、医保部门申报,经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会保险费特殊缴费确认申报”模块,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特殊缴费申报”模块缴纳费款。
系统操作类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失败,系统提示:“申报的应申报信息总人数与该单位实际参保总人数不一致,请检查职工缴费工资是否已全员申报”如何处理?
答:
步骤一:进入申报失败的社保费申报表中查看对应险种及缴费人数;
步骤二:进入职工参保信息管理模块更新信息后查看正常缴费人数;
步骤三:比对人数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建议缴费人核实社保申报表中的人数和职工参保信息管理模块相差的人员;
步骤四:建议缴费人到缴费工资申报模块重新申报缺少人员的缴费工资,申报后更新结果成功后,作废导入失败的社保费申报表后重新进入申报表,人数一致的情况再重新申报。
当年才办理工商登记的缴费人,在电子税务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中进行零申报时,系统会提示数据填写有误怎么办?
答: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根据上年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的,2022年才进行的工商登记,上年数据填写为0进行申报即可。系统出现的提示信息后点击提示信息右下角的“确定”,即可正常提交申报表。(注意:零申报时无需选择“减免性质)
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应该如何享受?
答:
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
纳税人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扣除标准提高后如何享受扣除?
答:
《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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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赵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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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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