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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纳税人:早上好!欢迎倾听儋州税务“心连之声”。今天我们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相关规定”。下面我们从文件依据、政策内容和执行时间带大家一起了解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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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二、【政策内容】
为促进成品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现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1.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2.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3.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4.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6月30日起执行。本公告所列油品,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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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本期的全部内容,下一期更精彩!请大家关注儋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我们会及时发布最新的政策。 您的非常满意,是我们的不懈追求,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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