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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连之声/税收政策早读”第56期: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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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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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 13:0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儋州税务
标题: “心连之声/税收政策早读”第56期: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相关规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NTczNDI4NQ==&mid=2247528359&idx=3&sn=3df0a40850d6a1f02569fdd02810c6a4&chksm=fe6f55c5c918dcd3fc2b7db501ef26c5f29bd284e51008905dc0372ff9cb72b3108cc9d6e59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03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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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纳税人:早上好!欢迎倾听儋州税务“心连之声”。今天我们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相关规定”。下面我们从文件依据、政策内容和执行时间带大家一起了解相关政策。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政策内容】
  为促进成品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现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1.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2.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3.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4.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6月30日起执行。本公告所列油品,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以上就是本期的全部内容,下一期更精彩!请大家关注儋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我们会及时发布最新的政策。 您的非常满意,是我们的不懈追求,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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