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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龙税务:用好新时代“枫桥经验” 打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表达、权益保障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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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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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 06: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铜仁税务
标题: 大龙税务:用好新时代“枫桥经验” 打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表达、权益保障通道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TAxNjg2MQ==&mid=2650950711&idx=2&sn=604ca7f93dbabd3714130ed253a28794&chksm=848013c5b3f79ad3e730ef08d8ecacc5a0a6dd83088220d8e6a1d728d2a556f6fc718064667c#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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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0-31 17:50
二维码: -

“油菜籽属于农产品,不是应该免税吗?我朋友前几天在玉屏代开的农产品的发票就是免税的!”在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办税服务厅,高女士激动地对办税窗口工作人员提出了自己的疑惑,并表示不肯缴纳税款。
原来,高女士到办税服务厅代开一张金额23000元、货物名称为“油茶籽”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窗口工作人员了解其销售的“油茶籽”非自产自销后,告知高女士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共计239.09元,这才有了上面的这一幕。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枫桥式”税务分局矛盾争议调解团队在了解情况后,首先安抚了高女士的情绪,然后向其了解开票需求和争议问题。
经调解团队核查得知,高女士的朋友在玉屏县代开的发票的征收品目是“白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其朋友代开的发票应当享受免税的优惠。然而,高女士销售给农业公司的“油菜籽”既不属于蔬菜,也不是自产自销的,而是从村里农户家购进的。因此,高女士代开的发票不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对其代开的“油菜籽”发票征收增值税。
随后,调解团队将详细情况告知了高女士,耐心地帮助其弄清楚其中的差异。“原来是这样,是我没了解清楚政策,做生意讲究‘诚信’二字,交税也是如此,这个道理我是明白的,谢谢你们的耐心解答。”高女士说。在得到满意的答复后,高女士依法缴纳了税款,拿着代开的发票离开了。
大龙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负责人曾宇介绍,今年以来,大龙税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不断从新时代“枫桥经验”中汲取治理智慧,积极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际运用,创新打造大龙开发区税务局“枫桥式”税务分局,成立“税费争议调解室”,灵活调配税务公职律师、业务骨干以及法律顾问等人才力量,及时解决纳税人缴费人诉求,向经营主体提供优质涉税涉法服务,打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表达、权益保障通道,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
截至目前,大龙开发区税务局共解决税费争议36条,矛盾化解率为100%。
来源:大龙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王贵花 张亚忠
编发:铜仁市税务局办公室、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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