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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保理公司如何更好防范融资性贸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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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1 0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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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金智库
标题:
央企保理公司如何更好防范融资性贸易风险?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30 16:3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M4NTM1NQ==&mid=2247585810&idx=4&sn=bd6df2d64295ce2e76bdc376643518d9&chksm=ea9df4f6ddea7de00b45a1584447d1bd1425758fe97fab305d601b140fc80eafa4268a73db39#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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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对融资性贸易的监管政策背景和对央企办保理初衷的理解,从分析国资委并非禁止正常贸易业务保理、区分正常贸易业务保理与融资性贸易保理、融资性贸易风险的防范措施等角度,浅析央企保理公司如何防范融资性贸易风险、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自2013年以来,国资委多次发文,要求中央企业禁止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严防融资性贸易风险。2023年4月17日,国资委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对央企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提出进一步要求,再次强调对中央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监管“零容忍”、严打“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一经发现,即由集团公司或上级企业提级查办,涉及二级子企业或年内全集团累计发现3件上述同类问题的,应当报告国资委,由国资委提级查办。
文件受到了央企商业保理行业的高度重视与广泛讨论,本文将结合自身对融资性贸易的监管政策背景和对央企办保理初衷的理解,从分析国资委并非禁止正常贸易业务保理、区分正常贸易业务保理与融资性贸易保理、融资性贸易风险的防范措施等角度,浅析央企保理公司如何防范融资性贸易风险、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国资委并非禁止为正常贸易业务保理
近年来国资委发布多个严禁中央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的文件,融资性贸易官方定义多引用《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描述。
2023年3月1日,国资委官网回复政务咨询意见时,公布《通知》中融资性贸易业务定义,“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并将“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列为融资性贸易的主要特征之一。
由于国资委回复意见未公开《通知》全文,上述回复意见引起了部分央企保理行业人士关于是否可以继续开展保理业务、开展保理业务是否将被定性为融资性贸易等合规问题的讨论。
通过分析《通知》上下文,本文认为国资委并非禁止央企保理公司为正常贸易业务提供保理融资,而是禁止中央企业通过贸易的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为融资性贸易提供资金。
正常贸易业务保理与融资性贸易存在本质区别
监管思路不同
从有关融资性贸易的政策沿革来看,国资委严禁央企开展融资性贸易的监管思路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央企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大多为弱周期行业,生产经营风险较低。而央企开展融资性贸易多为扩大营收,民企从中获得低成本资金,央企却承担较大买方信用风险,属于变相开展金融类业务,放大了经营风险,容易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二是部分央企开展融资性贸易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与其定位和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央企形象,浪费大量资源,影响主业发展,不利于国家进行宏观层面的管控。
央企保理公司为正常贸易业务提供保理融资,基本上是围绕主业展业、主要服务于主业上下游供应链融资,符合国资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进一步做深做实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1〕104号)等文件的政策导向,积极纾解中小企业困难、支持配合上下游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债务凭证、保理等形式融资。而且,保理公司开展正常贸易保理业务主要面临的是集团内企业应付账款的真实性风险和集团内企业作为买方的信用风险,没有扩大经营风险。
商业本质不同
融资性贸易多为贸易公司以贸易为名行融资之实,在司法实践中,融资性贸易多被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超出贸易企业正常经营范围,央企面临较大的合规风险。对于既无货物流转也无资金流转的纯粹虚假贸易模式,民营企业为获得资金有可能贿赂央企工作人员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资金,央企工作人员则面临合同诈骗罪的刑事合规风险。此外,央企开展融资性贸易与虚假贸易通常还涉及贿赂犯罪、国企人员渎职犯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罪名。
央企保理公司开展正常贸易保理业务属于在银保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商业保理服务,通过受让应收账款债权提供惠及中小企业的普惠金融服务,依托核心企业产业链触达银行等金融机构未能有效覆盖的环节。商业保理公司并非贸易环节的参与主体,更不是融资性贸易当中的一环。此外,相比外部金融机构而言,央企保理公司基于产业背景和金融、风控实践,能够有效降低保理融资过程中的合规风险和债权真实性风险。
法律关系不同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关于保理合同定义的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保理公司受让供应商应收账款债权为正常贸易业务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属于保理法律关系。
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融资性贸易合同或遵循外观主义原则被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或遵循意思主义原则,在当事人明知或均认可以融资为目的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将贸易性质认定为借贷合同关系。若保理公司向融资性贸易业务提供资金,则保理公司与融资人之间可能被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保理公司可能丧失对央企作为债务人的追索权,融出资金的回收面临风险。
通过上文对比,正常贸易业务保理与融资性贸易监管思路不同、商业本质不同、法律关系不同,《通知》并非禁止央企保理公司开展正常贸易业务保理,而是禁止央企保理公司参与融资性贸易,扩大经营风险和金融风险。
融资性贸易风险的防范措施
为有效识别融资性贸易资产,降低合规风险,本文建议央企保理公司除了传统的尽调手段和风控措施外,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融资性贸易风险。
结合正常交易习惯,严格审核基础贸易资料
央企保理公司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正常贸易业务交易习惯,严格审查基础贸易合同是否符合融资性贸易活动特征。一是对于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审核时应重点关注参与主体是否为主业长期供应商,初始货权人与消费终端交易链条是否符合正常交易习惯;二是对于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审核时应利用工商、司法大数据,交叉验证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三是对于贸易标的是否由卖方实质控制,审核时可协同集团内单位,通过实地查验交叉验证基础交易合同海关、物流、仓储等维度信息的真实性;四是直接或变相为融资性贸易提供资金,应通过企业征信、中登网登记等信息,重点审查上下游交易合同价差是否为固定数值或比例、结算时间是否符合商业习惯等要素。
聚焦主业供应链,谨慎选择交易对手
对于被认定为虚假类贸易的业务,《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关于虚构应收账款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倾向于不要求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做实质审查,在保理公司非明知虚构基础交易的情况下,法律倾向保护保理人作为资金方的利益。而且,进入诉讼程序中一般由应收账款债务人对保理人明知虚构应收账款进行举证,非由保理公司举证。
对于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的业务,司法机关会重点查明保理公司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据此审慎判定保理公司与应收账款融资人之间为保理合同关系还是借贷法律关系。
从上述司法实践来看,对于虚假交易或融资性贸易类业务,保理公司若尽到合理义务可依据保理合同(即使被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向融资人追偿,有望收回融出资金。但是,在国资委融资性贸易监管趋严的背景下,保理公司若为涉嫌融资性贸易或虚假贸易的业务提供融资,即使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融资安全收回,仍将面临巨大的合规风险。
本文建议央企保理公司应聚焦主业供应链,谨慎选择交易对手,提升自身对贸易业务保理穿透式审查的能力,并保持与国资监管机构的沟通,在业务发展与合规经营之间保持平衡。
坚决不参与贸易环节,不受让贸易合同物权
央企保理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民法典》保理合同章和监管文件的要求,仅受让应收账款债权,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一种或多种服务。不应以保障资金安全为目的,以自身或关联公司名义受让基础贸易合同标的物权,坚决不参与贸易环节。
借助供应链金融平台,赋能风控合规审查
目前多家央企集团已建立服务集团产业链、供应链的供应链金融平台,央企保理公司可以借助平台数据,交叉审核贸易环节商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流通路径并互相印证比对,实时监测底层资产数据、多维度验证资产真实性。
央企保理公司还可以利用数字化手段增强风险识别能力,将风控经验汇总、抽象成风控模型,并嵌入到业务流程中,实现风控模型对关键环节全覆盖、线上渠道全接入、重点场景全监控,减少人为因素对业务风险判断的干扰,为风控合规审查提供支撑。
来源:天津市商业保理协会
启金智库
将于
2023年11月4-5日(周六/日)
在
北京
举办
《
保理/供应链融资创新、司库体系建设及在建筑工程等行业应用实操和案例专题培训
》
,特邀4位实战一线资深从业人士主讲分享,诚邀来自从事上述业务的企业、金融机构和相关服务商从业人士参加!
【课程提纲】
第一讲、企业/集团的司库管理、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及保理产品设计实务和案例
(时间:11月4日上午09:00-12:00 )
·主讲嘉宾:吴鹏翎,钜惠保理总经理。曾先在某外资制造企业工作,后担任某软件行业上市公司副总裁,于2014年创办并经营该上市公司旗下全资控股保理公司,后在联易融北方业务总部市场部总经理。
一、集团管控模式下的司库系统建设与供应链金融体系创新实践
(一)司库管理发展沿革
(二)国资委发文要求央企建设司库体系的重要意义
(三)企业集团司库建设思路、整体规划与整体功能框架
(四)司库体系下财务税务筹划新视角
(五)集团管控下供应链金融战略的三层境界与功力
(六)供应链金融平台与司库体系协同建设协同建设目标
(七)创新实践与案例分析
二、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
(一)何为数字化、信息化?
(二)供应链金融的数字化是什么?
(三)供应链金融数字化历程、价值与关键技术
(四)供应链金融数字化建设规划与体系建设
(五)供应链金融数字化典型案例分析
(六)终极目标:智慧供应链与场景供应链金融融合
三、保理产品设计实务和案例
(一)理清应收账款,对贸易真实性进行“考古”
(二)保理产品设计的底层逻辑与风险控制
(三)产业系保理公司的产品战略与规划
(四)第三方保理公司产品设计战略与规划
(五)是是非非说“信单链”平台
(六)“无确权的数字资产”可行吗?
(七)发行ABS实现资金回笼提高交易规模
(八)典型案例
四、互动答疑与交流
第二讲、结构化保理及“保险+保理+供应链”创新组合运用案例
(时间:11月4日下午13:30-16:30 )
·主讲嘉宾:张爱和,曾任某大型建筑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负责人、某城商行对公团队负责人,在交易银行、保理和供应链金融领域有长达20多年的深入研究和实务实践。
一、结构化保理创新组合运用案例
(一)无成本出表模式案例
(二)合同签署等实际操作如何进行?
(三)传统电子债权凭证与结构化保理电子凭证的本质区别
(四)从财务、法律等多维度分析电子凭证与票据的区别
(五)出表的N种方式
二、“保险+保理+供应链“创新组合运用案例
(一)创新组合模式交易结构解析
(二)保险承保应收账款风险的核心要点
(三)保理公司和供应链公司联动开展供应链业务的案例解析
(四)保理公司与供应链公司参与交易的主要区别
(五)代采代销等供应链业务的主要模式解析
三、实战举例
巧妙案例学员答题:多种方法比较工程行业的最佳融资方案
方法1、方法2……..
四、互动答疑与交流
【互动交流研讨会】
强化彼此认知、问题答疑解惑、实现合作共赢
(时间:11月4日下午16:30-17:30 )
环节一:
参会嘉宾自我介绍(可展示PPT)
环节二:
实操问题交流研讨(提前发会务组)
环节三:
潜在合作机会发掘
第三讲、工程保理业务模式、法律风险及其应对
(时间:11月5日上午09:00-12:00 )
· 主讲嘉宾:杨杰,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武汉大学法学学士、美国南加州大学法学硕士,曾供职于头部金融机构,兼具有工程法律及金融复合背景,在建设工程、房地产、基建新能源、融资租赁、保理等领域有着十余年诉讼及非诉实务经验,尤其擅长从金融的角度解决工程问题,从工程的角度解决金融问题。
一、保理法律关系及其工程行业应用
二、工程保理基础债权审查
三、工程保理十问十答
四、未来保理及票据保理
五、互动答疑与交流
第四讲、用好供应链金融4.0工具实现国企“托盘贸易”合规转型、企业数据资产扩表、数字化财务司库管理落地、中小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转型等实务和案例
(时间:11月5日下午13:30-16:30 )
· 主讲嘉宾:蔡剑晖,金链汇信科技联合创始人、CEO。
一、用好供应链金融4.0工具
二、当前如何抓住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契机?
三、核心企业如何利用供应链金融开展数据资产扩表?
四、当前企业如何适应以上变化落地数字化财务(司库管理)及案例解析
五、互动答疑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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