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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连之声/税收政策早读”第52期: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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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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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12: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儋州税务
标题: “心连之声/税收政策早读”第52期: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NTczNDI4NQ==&mid=2247528293&idx=1&sn=4fafd0c58680c61c44b066d8e4540ed8&chksm=fe6f5507c918dc112e349864006efc36c806a80cfdae1e59f4f01dddfbd1619493e1e028053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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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0-30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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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纳税人:早上好!欢迎倾听儋州税务“心连之声”。今天向大家介绍“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下面我们从文件依据、优惠内容、享受条件等方面带大家一起了解相关政策。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优惠内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四、【执行时间】
上述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以上就是本期的全部内容,下一期更精彩!请大家关注儋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我们会第一时间发布最新的税费政策。 您的非常满意,是我们的不懈追求,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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