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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答系列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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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7 14: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芜湖税务
标题: 12366热点问答系列1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jgyMjgzMA==&mid=2652968770&idx=2&sn=b41f5a182d5c8d54b216c0c86d72d3fe&chksm=bd36dd038a4154156e33cbda791cf733fe7c658e9e8f3a1a48d8c50da9c77da7b90f33e873b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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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0-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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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答
敲黑板啦!税小芜为大家梳理了近期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频率较高的一些热点问题,并附上了详细的解答,相信一定有你想要的,快来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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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
1.提高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根据《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2.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3.赡养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4.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另一个享受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5.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如您有更多问题可以拨打12366纳税缴费热线直接咨询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编发:芜湖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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