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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特别关注】荷兰发布OECD《征管指南》下的GloBE法草案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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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3-10-25 00:2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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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荷兰财政部
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概要
10月13日,荷兰财政部国务秘书发布了一份修订《荷兰最低税法草案》的法案草案(以下简称“该法案草案”)。该法案草案主要纳入了OECD 2023年2月《征管指南》(第一套《征管指南》)和2023年7月《征管指南》(第二套《征管指南》)的相关规定,如QDMTT安全港、过渡UTPR安全港、投资实体税收透明度选择的扩展、应税分配法选择的扩展、资产转让过渡规则、替代亏损结转、混合税和分配税的税收分配以及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SBIE)过渡规则无10%/8%比率。
QDMTT安全港
该法案草案中纳入的新第8.13条规定了QDMTT安全港。QDMTT安全港排除了GloBE规则的适用,视同根据GloBE规则应缴纳的补足税在QDMTT下将为零。因此,MNE集团只需进行一次计算。根据OECD第二套《征管指南》的规定,为了适用这一规定,QDMTT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QDMTT会计准则;(2)一致性标准和(3)征管标准。
根据该法案草案第8.13条,为QDMTT安全港目的,限制使用当地财务会计准则。特别是,QDMTT辖区的当地财务会计准则只能用于该辖区内所有成员实体都根据该准则拥有财务账目的情况,并且:(1)根据国内公司法或税法,需要保留或使用此类账目;或(2)此类财务账目须接受外部财务审计。一致性标准和征管标准的详细规则将通过枢密院令规定。
过渡UTPR安全港
该法案草案中新增的第8.14条纳入了OECD第二套《征管指南》中规定的过渡UTPR安全港,即如果UPE辖区的公司所得税税率至少为20%,则视同该UPE辖区的UTPR补足税金额为零。其适用于2025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始且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结束的财年。
其目的是为辖区提供额外的时间来评估GloBE规则的影响,并改革其现有的公司所得税,以使补足税不适用,或引入合格国内最低税如国内IIR或QDMTT。
将投资实体税收透明度选择扩展到互助保险公司
OECD第一套《征管指南》规定,税收透明度选择也适用于互助保险公司。在该法案草案第10.5条中增加了新条款以纳入该规定。
应税分配法选择扩展至保险投资实体
OECD第一套《征管指南》规定,应税分配法选择适用于保险投资实体(以及投资实体)。在该法案草案第10.6条中增加了新条款以纳入该规定。
资产转让过渡规则
支柱二对集团内部资产转让的处理通常遵循财务会计处理。其通常以公允价值对资产转让进行估值。因此,出于会计目的而确认的任何利得或亏损也将计入GloBE所得计算。
然而,OECD立法模板第9.1.3条规定,如果资产在2021年11月30日之后和GloBE规则适用于该集团的第一年之前在集团实体之间转让,则该资产以其历史成本确认,前提是这些实体如果在适用范围内,则其将应受支柱二GloBE规则的约束。
这样做的原因是,由于集团不受规则约束,因此,就支柱二GloBE而言,在未考虑集团内部转让的任何原始利得时,可以防止资产基础成本增加(可能会带来额外的税收减免和未来处置利得的减少)。
这也意味着任何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都需要重算历史价值(例如,如果资产税收减免的期限短于为财务会计目的期限)。
该法案草案第14.1条的修订案规定,在某些情况下(由枢密院令确定),集团内部资产转让可以考虑集团内部转让中收购资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这反映了OECD第一套《征管指南》第4.2条的规定。
替代亏损结转
OECD第一套《征管指南》第2.8条规定,将递延所得税纳入GloBE递延所得税调整金额的“替代亏损结转”。这是由于不同辖区对外国来源所得的税收处理不同而产生的。
如果辖区允许在一年内用外国税收抵免(FTC)抵消外国来源所得的税款,那么通常会产生可以结转的亏损。
如果辖区要求在利用外国税收抵免之前,首先抵消国内亏损,则与上述情况相比将不会产生亏损或减少亏损。在这种情况下,辖区通常允许将未来的国内来源所得重新定性为国外来源所得,最高可达之前年度国内来源所得的金额,以允许使用FTC来替代未产生的亏损。
然而,GloBE规则在计算有效税额时,没有纳入外国税收抵免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因此,当FTC结转被用于抵消未来几年国内来源所得的税款时,即使经济状况与提供亏损结转的情况相同,也可能产生补足税。
该法案草案第7.3条的修订案旨在规定替代损失结转。但是,详细规则将由枢密院令规定。
混合税和分配税的税收分配
OECD第二套《征管指南》为国内最低税作为QDMTT的税收分配制定了进一步的规则。特别是,排除了分配给混合税以及股息税的征税(预提所得税除外)。
该法案草案第7.5条的修订案对此做出了规定。
SBIE过渡规则
OECD立法模板规定,计算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SBIE)金额的比率为5%。然而,根据过渡规则,工资排除的比率最初为10%,有形资产排除的比率最初为8%,该比率将在10年内逐年降低至5%。
根据OECD立法模板第9.2条,所使用的比率适用于该条所述日历年度的报告年度。例如,员工成本为9.8%,有形资产为7.8%的比率应适用于从2024日历年起的报告年度。
该法案草案确认,就荷兰而言,无论出于何种目的,SBIE都没有10%或8%的比率,因为它们将适用于从2023日历年开始的报告年度(并且出于实际目的,没有从2023年12月31日开始的报告年度)。
思迈特提醒
荷兰政府在欧盟最低税指令达成一致之前,即在2022年10月24日就早早发布了支柱二GloBE规则的立法草案供咨询。该次咨询持续到2022年12月5日才结束,而《荷兰最低税法草案》最初于2023年5月31日发布并提交给议会,包括该修订法案草案在内都需要在生效前由荷兰议会和参议院批准通过。OECD立法模板将实施GloBE规则的当地立法制定留给了国内辖区。然而,由于荷兰是欧盟成员国之一,因此需要实施欧盟最低税指令。根据欧盟最低税指令,欧盟成员国必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征管规定,以遵守欧盟最低税指令。因此,荷兰政府必须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实施全球最低税,以履行其2022年12月14日欧盟最低税指令2022/2523下的义务。荷兰采取了将GloBE规则单独颁布而不是将GloBE规则作为公司所得税法的一部分,这是因为计算支柱二补足税的方法会存在显著差异,即公司所得税基于应税所得,而GloBE所得基于财务报告所得,但可进行各种GloBE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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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度国际税收政策汇编》;
2、《2022年度国际税收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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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2年度全球税收协定动态汇编》;
5、《2022年度全球双支柱动态汇编》;
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7、《特别纳税调整新旧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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