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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第八十七期)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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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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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4 19: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石嘴山税务
标题: 热点问答(第八十七期)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OTEzMDI1Ng==&mid=2247546067&idx=4&sn=934d26797938299370a11bf0b5c47a70&chksm=fc19872ccb6e0e3a87b50ab5afe033e94eec75bbfcd07aa155d2100d5f4a92470d314c9ed4d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23 15:46
二维码: -



热点问答
(第八十七期)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三、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来源:石嘴山税务)
编辑:王芳 | 责编:周浙宁 | 审核: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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