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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有哪10种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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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0 23: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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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黄山税务
标题:
你知道有哪10种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TMzNjQ4OA==&mid=2247511647&idx=2&sn=f89dce650af6d6320ab1f8c6e185ccef&chksm=97540218a0238b0e7206901d7a2e0b4f1926ee1bb6baa5a7fed964e16a789bd263a43f65f4d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20 17:08
二维码:
-
10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
不得向消费者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属于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情形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十一条
二、
销售旧货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
三、
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三)项第4点
四、
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相关费用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8点
五、
劳务派遣服务——差额征税扣除部分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
六、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一项
七、
签证代理服务——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七条
八、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3点
九、
免征增值税的跨境应税行为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七条
十、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七条
作者:杜洁
来源:黄山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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