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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和平税务:税费优惠政策通讯(2023年 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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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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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0 21:3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和平税务
标题: 天津和平税务:税费优惠政策通讯(2023年 第23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ODQ4NjcwMQ==&mid=2247526008&idx=1&sn=c0f9643aa2a265a4654cc27db3467280&chksm=9f402bbaa837a2ac3de421c9fdc394dfb42ece4b0ea0ca0881a7a784d89539a20d870ba8e6d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18 16:45
二维码: -
【税费优惠政策通讯】
(2023年 第23期)


【本期税费优惠要点】
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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