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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纳税人:早上好!欢迎倾听儋州税务“心连之声”。今天跟大家介绍“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下面我们从文件依据、相关规定、执行时间等方面带大家一起了解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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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二、【相关规定】
1.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2.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3.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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