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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连之声/税收政策早读”第45期: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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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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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0 18:5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儋州税务
标题: “心连之声/税收政策早读”第45期: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NTczNDI4NQ==&mid=2247528179&idx=1&sn=c7050c94e685f0fc2731d8023307145b&chksm=fe6f5491c918dd870de311bb9920ee68fec2a85718d4bbe81afd8c1dae1dfc43c764f40b263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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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0-19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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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纳税人:早上好!欢迎倾听儋州税务“心连之声”。今天向大家介绍“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下面我们从文件依据、优惠内容、享受条件等方面带大家一起了解相关政策。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二、【优惠内容】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享受条件】 1.政策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3.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4.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5.政策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上述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以上就是本期的全部内容,下一期更精彩!请大家关注儋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我们会第一时间发布最新的税费政策。 您的非常满意,是我们的不懈追求,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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