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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连之声/税收政策早读”第43期: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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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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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8 02: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儋州税务
标题: “心连之声/税收政策早读”第43期: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NTczNDI4NQ==&mid=2247528157&idx=1&sn=6eb367ed8fc57b4b8961809116000f7c&chksm=fe6f54bfc918dda9bd0a6aeff60e22f48a9396b277ed63be4fe3733f20445461e34a94d047e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17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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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纳税人:早上好!欢迎倾听儋州税务“心连之声”。今天我们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下面我们从文件依据、优惠内容、享受条件等方面带大家一起了解相关政策。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二、【优惠内容】
1.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享受条件】 1.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本公告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4.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四、【注意事项】
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以上就是本期的全部内容,下一期更精彩!请大家关注儋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我们会第一时间发布最新的税费政策。 您的非常满意,是我们的不懈追求,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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