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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 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操作指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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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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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7 01: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丽江税务
标题: @小规模纳税人 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操作指引来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yMDc2NjUwMw==&mid=2247512979&idx=1&sn=0860492536c79f5e227987d5a45f33fe&chksm=f9e7a6dbce902fcd6f62a45beec53bf124849469493c4dcebdcee4c19f2015c636f8ad95602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16 17:52
二维码: -


@小规模纳税人
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操作指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适用范围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
本业务也适用于上述备案内容的变更。




操作指引

(一)登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登录需进行2次验证,包含账号密码、APP扫码、短信验证等多种方式可选择)

(二)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模块

(三)点击【制度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在线办理

(四)进入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界面——点击新增

(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将带*号的内容填写完整

(六)点击"+"号键,新增相应会计报表(一般新增6栏)

(七)分别按季度和年度新增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报送期限如下图

(八)填写纳税人信息并上传附件资料,附件资料为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填写完毕后提交即可。




END

供稿|古城区税务局
审核|市局征收管理科
统筹|赵菊英
初审|冯云波
复审|杨光鸿
终审|沙国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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