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3000
Tax100会员
34042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
云南
›
近期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八)
12366甬税有声|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数”说税收服务高质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哪些渠道可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篇文章
不同模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际税务合作框架公约职权范围(草案)》获高票通过 草案将提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275
|
回复:
0
近期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八)
[复制链接]
云南政策君
云南政策君
当前离线
积分
13246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税界元老, 积分 13246, 距离下一级还需 75642 积分
税界元老, 积分 13246, 距离下一级还需 75642 积分
积分
13246
发消息
2023-10-13 16:55:33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丽江税务
标题:
近期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八)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yMDc2NjUwMw==&mid=2247512912&idx=2&sn=98c0d8ea91f5d12884651fb51caf1bec&chksm=f9e7a618ce902f0e1136457611c78980cc35fd8564f79b95159cce8e50040c93e626bbd34ca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09 17:21
二维码:
-
征管流程类:
云南省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缴纳。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7月1日-15日;下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次年1月1日-15日。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形按规定顺延。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在代开发票时一并缴纳。”
纳税人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吗?
答: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的规定:“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税收政策类: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小微企业最新“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
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是什么?
答:
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可以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社保类:
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用人单位于每月20日前缴纳当月的社保费;灵活就业人员有按年(按季、按月)缴纳的,具体以统筹区规定为准,征收期为每月1-25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征收期为每年1-12月的1-25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年缴费,每年底交下一年度的费款,征收期一般为9-12月的1-25日。
用人单位变更新税务主体后社保费如何处理?
答:
用人单位参保关联登记信息解除,关联到新税务登记主体后,系统默认原关联单位的职工缴费工资失效,需提醒缴费人重新通过月度(日常)工资申报的相关模块进行缴费工资申报,再进行应缴费额确认申报。
系统操作类:
单位如何查看职工个人的社保缴费明细?
答:
通过“电子税务局”查看:
未申报成功,【单位社会保险费确认申报】中选择“是否存在明细”列显示“存在”字样的申报信息,可以点击该条信息中“缴费人数”的数字或“存在”后查看到个人的缴费明细;已申报成功,【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查询】中查询到申报记录,选择“是否存在明细”列显示“存在”字样的申报信息,可以点击该条信息中“缴费人数”的数字查看到个人的缴费明细。
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查看:
未申报成功,【社保费申报】-【日常申报】中点击待申报信息中“缴费人数”的数字即可查看个人明细;已申报成功,【社保费申报】-【申报记录】中查询到申报记录,点击操作下方的“查看”,打开申报明细页面,点击“缴费人数”列中的数字,打开“预处理信息明细”页面即可查看个人明细。
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进行月度缴费工资申报,其中有部分险种缴费工资和生效年月显示为“--”,无法进行修改,要如何处理?
答:
部分险种缴费工资和生效年月显示为“--”且无法填写,是因为未参保该险种。建议通过金三标准版查询职工所参保险种、开始缴费时间、停止缴费时间是否正确,不正确的联系经办机构推送。
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
答:
试点纳税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进入【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也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选择对应蓝字发票发起红冲。
电子税务局PC端企业如何添加办税员、开票员?
答:
企业添加自然人确认方式:
(1)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从“企业业务”入口登录电局后,在【企业账户中心】的【添加办税人员】模块进行添加。
(2)被添加办税人员通过电子税务局的“自然人业务”入口进入【自然人账户中心】或“企业业务”入口登录页面去做确认授权。若办税人员未在电子税务局注册个人账号的,企业无法新增该办税人员,系统将提示该办税人员尚未注册,应由办税人员先完成注册后,再添加该办税人员。
自然人申请企业确认授权方式:
(1)自然人通过“自然人业务”入口登录电子税务局,在【自然人账户中心】的【企业授权管理】-【申请企业授权】进行添加。
(2)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的【企业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待确认办税人员】做确认授权。
往期推荐:
【丽税加油站】近期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答疑(一)
【丽税加油站】近期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答疑(二)
【丽税加油站】近期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答疑(三)
【丽税加油站】近期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答疑(四)
近期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答疑(五)
近期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答疑(六)
近期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答疑(七)
统筹|赵菊英
初审|
冯云波
复审|
杨光鸿
终审|
沙国威
相关帖子
•
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金融业“做加法”支持碳减排
•
六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百余项改革举措利企便民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全国总工会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