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7〕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我们对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
上述增补和更名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及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之日起,按照财税〔2013〕111号和财税〔2014〕54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取消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1和附件2列明的取消时间起,不再按照财税〔2013〕111号和财税〔2014〕54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航空运输企业
上述增补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4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财税〔2013〕8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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