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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金智库] 最高院 | 破产财产拍卖不属于司法拍卖,可约定由买方包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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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启金智库
标题: 最高院 | 破产财产拍卖不属于司法拍卖,可约定由买方包税!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12 17:1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M4NTM1NQ==&mid=2247584766&idx=6&sn=8fa89286b967e4d9405ed8c93a7e1616&chksm=ea9def1addea660cbcd641b10f029385bf089ef6e7775f77f6884fade7cd673a7b0186b80fe5#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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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就不动产司法拍卖税费承担问题给出了明确的态度: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
但在2020年11月最高院的一则判例中,最高院认为,拍卖财产系破产程序中需要依法处分的财产,法院是依据债权人请求对外进行的委托,不是人民法院强制处分财产的行为,并非司法强制拍卖,可约定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最终是否买方包税,其实是税务局和法院之间的一个博弈。现在博弈的案例已经出来了。
01 最新判例 破产财产拍卖可约定买方包税
就在国税总局给出答复的一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咸阳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咸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南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咸阳经纬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洋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拍卖属于司法拍卖,原审判决认定为非司法拍卖是错误的。原审判决认定过户过程中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错误,《竞买公告》中“一切税费”是指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应由买受人缴纳的税款和办理过户的相关部门要求买受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二、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关于《竞买公告》第六条及《竞价须知》第八条第二款内容明确具体、不存在任何歧义的认定。南洋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新证据“淘宝网拍卖网站上[第一次拍卖](破)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北侧5栋1单元一层10101号房产拍卖竞买公告和拍卖须知”可以证明,本案咸阳经纬公司破产财产在淘宝网站上关于拍卖税费承担的规定是不清楚、不明确的,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竞买公告》和《竞价须知》是明确的,明显错误。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咸阳经纬公司诉请的税费应由其自行承担。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10月19日公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了拍卖处置不动产税费依法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相关主体、数额。本案拍卖所产生的税费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案涉税费应由咸阳经纬公司缴纳。
四、南洋公司与西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部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的微信记录及《关于协咸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公告中税费承担条款效力的说明》能够证明,原审判决认为拍卖组织者西部产权交易所不是财产处分人,其无权对表意非常明确的文字作出解释是错误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咸阳经纬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本案系破产管理人实施的破产财产拍卖,本案拍卖使用淘宝网络平台是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决定的,并非人民法院决定,本案拍卖不属于网络司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二、案涉《竞买公告》《竞价须知》的内容具体明确,南洋公司提供的“淘宝网拍卖网站上[第一次拍卖](破)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北侧5栋1单元一层10101号房产拍卖竞买公告和拍卖须知”不构成新证据,无法推翻原审判决。
三、西部产权交易所只是一个中介机构,不是拍卖财产的所有权人,西部产权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均无权对《竞买公告》《竞价须知》表意非常明确的文字作出解释。
四、我国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并不干涉民事主体之间关于税费实际承担的约定。南洋公司参与竞买并成功竞拍,应受《竞买公告》《竞价须知》的约束,理应承担相应税费。综上,请求驳回南洋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南洋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对本案原审判决是否存在其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南洋公司申请再审时向本院提交的“淘宝网拍卖网站上[第一次拍卖](破)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北侧5栋1单元一层10101号房产拍卖竞买公告和拍卖须知”系另案中的拍卖公告和须知,与本案无关联性,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本案拍卖财产系咸阳经纬公司破产程序中需要依法处分的财产,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依据债权人请求对外进行的委托,不是人民法院强制处分财产的行为,原审判决认定案涉拍卖并非司法强制拍卖,并无不当。案涉《竞买公告》第六条规定,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破产管理人协助,过户过程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案涉《竞价须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置人及破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费用,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南洋公司对于案涉《竞买公告》《竞价须知》的内容是知悉的。我国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税款缴纳。原审判决认定《竞买公告》《竞价须知》系对不特定竞拍参与人作出的,南洋公司参与竞买,《竞买公告》和《竞价须知》对其应具有约束力,案涉拍卖税款及资金占用费由南洋公司承担,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西部产权交易所不是财产处分权人,原审判决认定其无权对表意非常明确的文字作出解释,亦无不当。
综上,南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咸阳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02 国税总局与法院之间的博弈
国税总局在给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回复原文是这样的:
您提到:建议取消不动产司法拍卖公告中由买方承担税费的转嫁条款,统一改为“税费各自承担”。
对此,国税总局表示,您提出的拍卖不动产的税费按照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的建议,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做法。我局和最高人民法院赞同您关于税费承担方面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向各级法院提出工作要求:
一是要求各级法院尽最大可能完善拍卖公告内容,充分、全面向买受人披露标的物瑕疵等各方面情况,包括以显著提示方式明确税费的种类、税率、金额等;
二是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某法拍平台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其实是税务局和法院之间的一个博弈,最终要看两者之间如何沟通并达成共识,退一步讲,法院很可能将税费加到起拍价中。
京东拍卖表示,作为平台方,会不断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按照法院要求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法院提供完善的拍卖公告内容,供法院参考。
来源: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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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提纲】
第一讲、企业纾困、重组实务与案例
(时间:10月14日上午09:00-12:00 )
·主讲嘉宾:M老师,曾任职某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高管,不良资产行业资深专家,近20年AMC从业经验,对政策监管与行业发展,具有深刻体悟与积极践行,参与并主持过多个重大项目的收购、管理、处置工作,牵头负责多个违约债权处置、债转股、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等项目。对资产管理、债务重组、资产重组、不良资产证券化等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一线实践经验和案例总结。
一、基于困境成因设计纾困重组方案
1、行业周期波动
2、突发性(行业、舆情)风险影响
3、监管或考核政策(优化)调整
4、资产负债率过高
5、缺乏核心竞争力
二、重组过程中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互动
1、挖掘问题上市公司资产价值
2、国企自身问题出清机会
3、平台公司的风险与机会
4、地产类业务的机会
5、资本、债券市场机会
三、重组(重整)业务机会及参与模式
1、嫁接牌照优势
2、整合产业资源
3、调动资金能力
4、方案设计水平
5、公共关系梳理
6、价值提升空间
7、跨界整合格局
四、破产(重整)案例精讲
五、互动答疑
第二讲、困境上市公司重生实务案例
(时间:10月14日下午13:30-16:30 )
·主讲嘉宾:G老师,控股集团总裁,公司涉及商贸、能源、金融、医疗、旅游、文化板块,曾担任知名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负责人,过往负责过数十家企业的首发上市、并购重组、VIE回归重组及境内资本化项目、国有企业混改及再融资项目,目前涉及上市公司综合业务、国资国企混改项目、政府产业基金、国资并购重组等。
一、困境上市公司现状概述
1、困境上市公司市场现状
2、困境上市公司主要表现及案例
3、困境上市公司主要成因及对应解决方案
二、困境上市公司自救式及债权运作下的重生及案例分析
1、明股实债的债权置换
2、政府支持的产业基金/纾困基金
3、上市公司的断尾保命:重大资产出售
4、上市公司的救命稻草:重大资产重组
三、困境上市公司股权运作下的重生及案例分析
1、国进民退的控制权转移
2、上市公司的白衣骑士:多方交易
3、上市公司的欲火涅槃:破产重整
四、参与困境上市公司纾困重整的主要主体及参与路径
1、固定收益模式下的资金参与方式
2、产业资本参与下的股权重整模式
3、控股资本参与下的公司易主模式
4、子公司层面的互动重整
五、互动答疑
第三讲、破产重整与清算实务及案例
(时间:10月14日下午16:30-17:30 )
·主讲嘉宾:董老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 涉外律师人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特邀涉外律师调解员,北京市朝阳区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研究会 委员,专注于在企业重组与破产、企业解散清算、企业投融资、公司治理、涉外商事讼裁中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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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交流研讨会】
强化彼此认知、问题答疑解惑、实现合作共赢

(时间:10月14日下午16:30-17:30 )
环节一:参会嘉宾自我介绍(可展示PPT)
环节二:实操问题交流研讨(提前发会务组)
环节三:潜在合作机会发掘
第四讲、债转股政策解析与实务案例
(时间:10月15日上午09:00-12:00 )
· 主讲讲师:H老师,长期从事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与风险资产化解处置工作,先后在基层行、二级行、总行信贷与风险管理、不良资产处置部门工作,目前任职债转股实施机构,主要从事风险资产债转股工作。
一、债转股政策制度解析
1、政策出台背景
2、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
3、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
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二、债转股实务案例介绍
1、业务场景与业务模式
2、案例1:收债转股(庭内)
3、案例2:收债转股(庭外)
4、案例3:发股还债(庭内)
5、案例4:发股还债(庭外)
6、风险客户债转股投资机会与风险把控
三、互动答疑
第五讲、重整投资的法律与实践案例
(时间:10月15日下午13:30-16:30 )
· 主讲嘉宾:Z老师,在不良资产、困境企业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和结构性融资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一、困境企业重整重组概览
1、重整市场现状和发展趋势
2、重组、重整的参与主体
3、重组、重整的业务原则
二、重组、重整的主要操作模式与手段
1、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主体
2、法庭外重组、预重整、破产重整
3、重组、重整的内容
4、重组、重整的手段
三、困境企业重组重整项目的选择
1、陷入困境的原因
2、资产和负债情况
3、主营业务和经营管理情况
4、实控人的重整意愿和诉求
5、投资人的意愿和方案可行性
6、重整的时机
四、如何参与困境企业重组或重整
1、获取项目来源与渠道
2、介入的身份
3、投资方案设计
五、相关案例解析
1、复合型企业集团
2、单一主业上市公司
3、房地产公司
4、高端制造公司
六、互动答疑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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