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39
  • Tax100会员 27985
查看: 496|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7130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7130
2020-6-20 11: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ainan.chinatax.gov.cn/lawlibrary/qysds/21926.j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9〕31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称再保险公司)发生的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在收到从事直保业务公司(以下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时,作为企业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为便于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的核算,凡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再保险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中属于上年度的赔款,准予调整作为上年度的成本费用扣除,同时调整已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次年汇算清缴后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的,按该赔款账单上发生的赔款支出,在收单年度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四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