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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丨12366热点问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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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8 14:5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安庆税务
标题: 关注丨12366热点问答(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ODExNDE2NQ==&mid=2652673355&idx=2&sn=9cb4dd5c3db31fea963f5071e96a7ae5&chksm=84af8951b3d80047a1aa89729b1e621f3b373c74b26652da514f3cc463a606a96167e061078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27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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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否同时适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七、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发票可否跨地区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规定:“第二十四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纸质发票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是什么?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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