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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我来答】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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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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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5 19: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和平税务
标题: 【热点问题我来答】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如何执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ODQ4NjcwMQ==&mid=2247523176&idx=4&sn=a3bbaa46f7de2fa19ffca4c58fb9d0d3&chksm=9f40d6aaa8375fbc344744c4b75b9f009ce031d53a5f348f4b6d91e42a76b088c4d0575fc36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25 16:12
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4月29日发布了第9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其中关于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的内容也给便捷退税申报出口退(免)税收汇带来了变化,很多企业在申报过程中产生了许多疑问,所以今天带给大家的是《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填表说明!请往下看...


一、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相关政策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本条所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二、《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操作及填表说明

一、申报录入操作

图1 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位置(外贸企业为例)
1.手工录入:点击左下角"增加行"按钮,自行录入明细数据,如图2;

图2 增加行
2.导入Excel:点击“导入”,可将Excel格式的出口收汇明细数据(按模板格式),添加到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如图3.

图3 导入Excel
二、填表说明
一、第1-8栏

图4 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位置第1-8栏
第1栏“序号”:按八位流水号填写,从00000001到99999999
第2栏“出口货物报关单号”: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海关编号+项号填写,共21位;实际业务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委托出口的此栏不填。
第3栏“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18位)+两位项号(01、02…)填写,项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所列顺序编写;自营出口的此栏不填。
第4栏“出口发票号”:按出口发票的号码填写。视同出口等无需开具出口发票的业务,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
第5栏至第7栏“出口退(免)税销售额”:按本期申报退(免)税的销售额填写。
“币种”:按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币制填写。
“金额”:按本期申报退(免)税的币种离岸价填写。
“折合人民币金额”:按本期申报退(免)税的人民币离岸价填写。
第8栏"已收汇或视同收汇":已收汇选"已收汇",视同收汇选"视同收汇"。
二、第9-16栏

图5 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第9-16栏
第9栏至第16栏“已收汇情况”:按本期申报退(免)税出口销售额的已收汇情况填写。
“收汇日期”:按银行收取款项的日期填写。
“收汇凭证号”:按银行收取款项的凭证号填写。
“凭证币种”:按银行收取款项的币种填写。
“凭证总金额”:按收汇凭证币种的总金额填写。
“对应本报关单(代理证明)金额”:按收汇凭证总金额中对应本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的金额填写。
“对应本报关单(代理证明)折合人民币金额”:按收汇凭证总金额中对应本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的折合人民币金额填写。
“付汇人”:按收汇凭证中的付款人填写。
“非进口商付汇原因”:付汇人与出口合同的购买方不一致的,填写具体原因。
三、第17-22栏

图6 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第17-22栏
第17栏至第22栏“视同收汇情况”:按本期申报退(免)税出口销售额的视同收汇情况填写
“原因代码”:按本公告附件1的视同收汇原因代码填写。
“原因具体说明”:按视同收汇的具体原因填写。
“举证材料种类”:按本公告附件1的视同收汇举证材料清单填写。
“折合人民币金额”:按视同收汇的折合人民币金额填写。
“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视同收汇原因为“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以后的”,填写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
“出口合同号”: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号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对应的出口合同号填写。
注意!
(1)同一个报关单或代理证明号申报多个行次时,要求出口发票号、币种、金额、折合人民币金额一样。
(2)同一个收汇凭证号申报多个行次时,要求收汇日期、收汇币种、凭证总金额、付汇人一样。
附件: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联系客服QQ:80017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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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报关单、无纸化放行通知书自动下载和批量打印;报关单的退税状态和开票状态及时更新;
2、根据出口报关单一键开具出口电子发票,自动换算汇率、自动换算FOB价,自动填写备注栏信息;
3、出口报关单、电子委托报关协议、出口电子发票的PDF电子单证自动归集、自动备案;
4、出口报关单数据(无需解密)、出口电子发票号码、开票汇率一键推送到便捷退税系统,方便生成退税申报明细表;
5、根据出口报关单号或合同号创建电子单证文件夹,将相对应的购货合同、提单等电子单证存放在文件夹中,即可批量上传、归集、备案。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如仍有疑问,请在对话框内输入您要咨询的问题,或者拨打客服电话:4001555110;联系客服QQ:800171721咨询,我们会竭诚为您排忧解难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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