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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情形,您知道几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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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2 21:4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芜湖税务
标题: 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情形,您知道几种呢?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jgyMjgzMA==&mid=2652967941&idx=1&sn=f58e8d3c531d7c94bee2ae2bee500799&chksm=bd36de448a415752261b4e7af90cfc8adfe253db44e7c8072e6b52818911bd147a936ff0305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22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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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情形
您知道几种呢?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那么,具体有哪些情形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呢?


情形一: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

1.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二: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具体有以下11种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情形三:符合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情形四:特定情形下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2018年1月1日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情形五: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情形六: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其他情形

情形七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
情形八: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
情形九: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
情形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
情形十一: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温馨提示
具体适用条件和注意事项请查看相关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


—END—
制作:刘明瑶 李婷婷
来源:无为市税务局
审核:货物和劳务税科
编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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