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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连之声/税收政策早读”第29期: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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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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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2 18:2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儋州税务
标题: “心连之声/税收政策早读”第29期: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NTczNDI4NQ==&mid=2247527850&idx=1&sn=82c921797e95d2a0692354372f1a05ee&chksm=fe6f57c8c918dede9e32e6b10128553e3b31167844ce8f73449fab651cc7e8867b99472ef1b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21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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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纳税人:早上好!欢迎倾听儋州市税务局“心连之声”。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下面我们从文件依据、优惠内容、享受主体、享受条件等方面一起带大家了解相关政策。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优惠内容】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三、【享受主体】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6.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7.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8.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9.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10.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四、【享受条件】
  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
  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
五、【执行时间】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以上就是本期的全部内容,下一期更精彩!请大家关注儋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我们会第一时间发布最新的税费政策。 您的非常满意,是我们的不懈追求,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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