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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这个出口退税申报提示,您要注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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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1 04: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安徽税务
标题: 遇到这个出口退税申报提示,您要注意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DA1NjgyNQ==&mid=2651055694&idx=2&sn=3b67833c0ccf9254960e8becbdd499a2&chksm=80a16358b7d6ea4e994bd748e5dac53b13fd87f7d8a82188fc9145454395d60c99a2b8e1f1f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20 19:02
二维码: -

陈女士是一家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该企业为生产型出口企业,主营商品是太阳能光伏系统。本月她将用于配套出口的线缆、挂钩等一并申报出口退税时,页面出现提示“首次申报跨大类商品(8XXXXXXX)退税,且未申报视同自产”,遇到下图这个疑点提示,企业该如何处理呢?


注意:此为“警告类”疑点,并不代表企业申报一定有问题:如果出口的货物为企业自产,则可忽略此疑点,正常进行申报。如果出口的货物不是企业自产,而是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则此疑点提示就表示企业申报有误。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纳税人先要判断该货物是否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符合,按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不符合,则不能申报办理。
重点一
哪些货物属于视同自产货物呢?
前提条件
具体条件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情形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情形二:不能同时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的外购货物: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重点二
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如何申报办理退(免)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根据现行规定应在申报表中填写业务类型的,按照优化后的《业务类型代码表》填写。
[tr][/tr]
业务类型代码表(节选)
序号
出口货物劳务服务
业务类型代码
36
符合财税[2012]年39号文件附件4第一条所列条件出口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
STZC-01
37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购货物:
STZC-02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38
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STZC-03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
39
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集团公司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STZC-04
40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STZC-05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1
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STZC-06
42
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STZC-07
43
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STZC-08
44
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STZC-09
45
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STZC-10

所以,该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填列《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时,对照《业务类型代码表》中视同自产货物的业务类型,勾选对应的业务类型代码即可。

供稿:黄山市局
作者:陶志
审核:第二税务分局(出口退税服务和管理分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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