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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连之声/税收政策早读”第27期: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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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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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0 02:3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儋州税务
标题: “心连之声/税收政策早读”第27期: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NTczNDI4NQ==&mid=2247527794&idx=1&sn=48fcc0ccabeb1f00cb3927fc5068eac6&chksm=fe6f5710c918de0661991c64a48dda64f2f8e82908fb8cfed3535063a0af2b8ad3fb52f44fa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19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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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纳税人、缴费人:早上好!欢迎倾听儋州税务“心连之声”。今天跟大家分享“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下面我们从文件依据、优惠内容、享受时间等方面带大家一起了解相关政策。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财税〔2019〕46号文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时间】
  2019年1月1日起针对财税〔2019〕46号文规定的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实行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以上就是本期的全部内容,下一期更精彩!请大家关注儋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我们会第一时间发布最新的税费政策。 您的非常满意,是我们的不懈追求,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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