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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连之声/税收政策早读”第26期: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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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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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9 02:3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儋州税务
标题: “心连之声/税收政策早读”第26期: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的税收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NTczNDI4NQ==&mid=2247527774&idx=1&sn=10c44d0b70fab0ae37b96c8a36887199&chksm=fe6f573cc918de2ac8bd2988ec8583014a635dae7c471d9fa6e4b9c155450d6604c5f8f5e25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18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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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纳税人:早上好!欢迎倾听儋州税务“心连之声”。今天跟大家分享“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的税收政策”。下面我们从文件依据、优惠内容、享受条件等方面带大家一起了解相关政策。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优惠内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5.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以上就是本期的全部内容,下一期更精彩!请大家关注儋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我们会第一时间发布最新的税费政策。 您的非常满意,是我们的不懈追求,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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