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29
  • Tax100会员 32597
查看: 463|回复: 0

[转让定价] 【持续关注】双支柱全球最新动态(周更,9月12日)

2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36342

2020税务高考

2023-9-12 00: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上周双支柱全球动态我们主要可以关注G20、欧盟、澳大利亚、瑞典、立陶宛、荷兰、爱尔兰、法国、瑞士、越南、加拿大和美国等的最新动态,具体概述如下。

目 录
1、G20领导人承诺有效实施双支柱国际税收一揽子计划
2、欧盟新所得税框架(BEFIT)对支柱二范围内公司具有强制性
3、澳大利亚税务局称不会采用“合理信任”方法来确认纳税人是否遵从GloBE规则
4、瑞典财政部提议实施欧盟全球最低税指令的法案草案
5、立陶宛财政部表示将推迟实施欧盟最低税指令的主要条款
6、荷兰财政部表示愿意在税收协定中适用支柱二STTR规则
7、爱尔兰提高KDB税率以应对支柱二STTR规则
8、法国财政部称正在审议实施欧盟全球最低税指令的法律草案
9、瑞士颁布法令,授权对MNE集团征收全球最低税
10、越南有望在 2024 年实施全球最低税
11、工会组织(PSI)呼吁继续推动联合国进行全球税制改革
12、BIAC呼吁就金额B的设计开展进一步咨询
13、商业团体敦促加拿大放弃 DST,重新履行对OECD双支柱计划的承诺
14、众议院筹款委员会共和党人警告称,国会将不会遵守拜登政府与OECD单方面谈判达成的全球税收协议

文 章 内 容
1、G20领导人承诺有效实施双支柱国际税收一揽子计划

来源:G2O官网
9月9日,在新德里举行的为期两天的G20年度峰会上,各国领导人表示,他们将继续致力于迅速实施双支柱国际税收一揽子计划,并发布了《G20领导人新德里宣言》(以下简称《新德里宣言》),《新德里宣言》重申,G20将致力于通过合作建立一个适合 21 世纪需要的全球公平、可持续和现代化的国际税收制度。
《新德里宣言》指出,我们继续致力于迅速实施双支柱国际税收一揽子计划。支柱一已取得重大进展,包括提交了《多边公约》(MLC)文本,开展了金额B工作(对国内基线营销和分销活动适用独立交易原则的简化和精简框架),并完成了支柱二下制定应税规则(STTR)的工作。我们呼吁“包容框架 ”迅速解决与MLC有关的几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以准备在 2023 年下半年签署MLC,并在 2023 年底前完成有关“金额 B”的工作。
《新德里宣言》指出,我们欢迎各国为实施《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GloBE规则)所采取的措施,将其作为一种共同方法。我们认识到有必要在能力建设方面协调努力,以有效实施双支柱国际税收一揽子计划,尤其欢迎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支持和技术援助的计划。
思迈特提醒:9月8日,在G20年度峰会前,OECD秘书长向G20领导人提交了一份税务报告(以下简称“该报告”)表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中有一半已采取措施实施15%的全球最低税率。该报告指出,今年7月,大多数参与谈判的国家签署了一份声明,支持OECD的 15%全球最低税计划,即“支柱二”,以及将征税权重新分配给有客户但缺乏根据现行规则触发征税的实质存在的公司,即“支柱一”。OECD将在未来几个月内发布全球最低税率的最新经济影响评估报告。详见TPPERSON 9月11日分享内容《OECD秘书长向G20国领导人提交的税务报告》详情,敬请关注TPPERS后续分享内容

2、欧盟新所得税框架(BEFIT)对支柱二范围内公司具有强制性

来源:Law360
根据Law360 9月7日得到的一份《欧洲企业:所得税框架》(BEFIT)的提案草案(以下简称“该提案草案”),欧盟委员会预计将在9月12日提出新的欧盟公司所得税规则,该规则将适用于达成共识的全球最低税(即支柱二)范围内公司。该提案草案称,强制范围仅限于支柱二指令范围内的大型集团子集团,总部位于欧盟以外、在欧盟内活动有限的集团除外。
该提案草案称,低于支柱二门槛的企业集团可根据其业务结构选择适用BEFIT规则。这种自愿范围适用应能确保提案有效减轻监管负担。当企业能够从规则规定的简化中受益时,他们很可能会选择加入。如果情况并非如此,它们可以继续适用现有规则。该规定将确保小企业的合规成本降至最低。
与大多数税收提案一样,欧盟成员国必须一致同意该提案才能使其成为法律。迄今为止,欧盟成员国一直未批准共同统一公司税基(CCCTB),而BEFIT正是要取代这一税基。该提案草案称,该提案将有助于克服目前欧盟27个成员国各自拥有自己税收制度所带来的挑战。欧盟内存在27种不同的公司所得税制度,导致税收遵从的复杂性,并导致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除了针对大型公司的规则外,欧盟委员会还将提出一项转让定价指令,寻求将转让定价原则纳入集团法律。该提案草案称,该提案的理由集中在几乎所有欧盟国家都是OECD成员国,但OECD转让定价指南的“地位和作用”“目前因成员国而异”。每个成员国在解释和应用OECD转让定价指南时都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导致了复杂性和企业竞争环境的不公平。该转让定价指令还使用了直接征税的标准法律依据,这需要欧盟成员国的一致支持。
思迈特提醒:BEFIT前身政策CCCTB的谈判中最困难的一点是,根据资产、劳动力成本和销售额这三个权重相同的因素,按公式分配法划分所得,将所得归属于创造价值地。欧盟委员会在其关于BEFIT的公众咨询中确实考虑了公式分配法,但将无形资产作为可能的第四个因素。欧盟委员会还考虑了给予这些因素不同的权重。虽然2016年的CCCTB提案中包含了常设机构的定义,该定义与引入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后的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的定义相近,但BEFIT却没有包含常设机构的定义。该提案草案也没有对受益所有人进行定义,尽管引入了一项规定,即“除非支付的受益所有人不是BEFIT集团成员,否则成员国不得对BEFIT集团内部交易征收预提所得税或任何其他来源税”。

3、澳大利亚税务局称不会采用“合理信任”方法来确认纳税人是否遵从GloBE规则

来源:Bloomberg Tax
在澳大利亚采用OECD全球最低税率规则的初期,澳大利亚税务局(ATO)不会采用“合理信任”的方法来确认纳税人是否缴纳了正确的税额。
9月6日,澳大利亚税务局负责国际、支持和项目的副局长赫克托-汤普森(HectorThompson)在墨尔本税务学会组织的一次会议上发言时表示,ATO将努力确保“合理程度的放心或信心”,即澳大利亚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规则范围内的跨国企业(MNE)正在履行该制度规定的义务。然而,由于新规则正处于实施的早期阶段,我们不建议在GloBE规则实施的最初几年采用传统的“合理信任”方法,以确保纳税人缴纳了正确的税款。
根据合理信任方法,ATO会寻找纳税人已缴纳正确税额的客观证据。据ATO网站介绍,在评估纳税人的合规性时,ATO会考虑几个因素,包括税务风险、重大交易和新交易。汤普森指出,ATO正集中精力为纳税人提供帮助和辅导,使他们能够履行申报义务。“我们承认规则是复杂的,虽然每个国家都在按照GloBE规则工作,但当这些规则转化为国内法时会出现差异。对于如此复杂的新全球最低税规则,我们知道可能会犯错误,我们的方法将承认这一点。”
汤普森表示,根据GloBE规则,IIR将优先于UTPR,但国内最低补足税(DMTT)将在IIR之前适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提交GloBE信息报告表,该报告表“只是一份信息文件”,包含纳税人的公司结构及其辖区范围内的电子交易税等详细信息。该报告表预计将提交给最终母公司实体(UPE)所在辖区的税务机关,并将与其他国家的税务机关进行交换。由于该报告表只是一份信息表,ATO必须编制单独的纳税申报表,以评估根据GloBE规则应缴纳的补足税。对于财年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MNE,预计初始纳税申报表将于2026年6月30日前提交。
汤普森表示,ATO正在联系可能在GloBE规则范围内的MNE,目的是提高它们对即将引入的新规则的认识,并鼓励它们提前与ATO接触,以澄清任何问题。ATO已经开始就可能出现的支柱二征管问题与范围内纳税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咨询。
汤普森表示:“如果你认为你的公司可能属于支柱二范围内,我鼓励你与ATO联系,并提出任何与实施和新规则有关的征管问题,包括提交义务和报告要求,同时注意到我们将继续进行磋商,包括在澳大利亚特定表格制定完成后进行磋商。”
思迈特提醒:澳大利亚是BEPS包容性框架中的近140个辖区之一,该框架于2021年10月就双支柱国际公司税改革计划的设计达成一致。该计划包括支柱二,其中规定了GloBE规则,这是一个补足税框架,可确保大型MNE在其经营所在的所有辖区按15%的有效税率纳税。GloBE规则适用于在前四个财年中两个财年集团年合并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MNE。澳大利亚财长吉姆-查默斯(JimChalmers)于今年5月宣布,澳大利亚政府计划采用GloBE规则和国内最低补足税,该规则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澳大利亚的GloBE规则包括收入纳入规则(IIR)及其辅助规则UTPR,即低税利润规则。根据IIR,UPE必须计算并向其原居住国税务机关缴纳低于15%税率的外国子公司收益的补足税。如果UPE的原居住国没有实施IIR,那么其外国子公司的辖区如果实施UTPR,则有权对任何分配的低税率收益征收补足税。但各国可以自主选择采用符合GloBE规则的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

4、瑞典财政部提议实施欧盟全球最低税指令的法案草案

来源:瑞典财政部
8月31日,瑞典财政部提出一项题名为《大型集团公司附加税》法案草案,以实施欧盟第2022/2523号指令,确保对欧盟境内的MNE集团和大型国内集团征收全球最低税。该法案包括以下措施:1)对年合并收入达到或超过7.5亿欧元(8.08亿美元)的集团征收附加税,以确保最低有效税率为15%,对从事少量国际活动的公司集团实行五年豁免;2)实施OECD支柱二的核心规则,并对全GloBE立法模版规则进行说明;3)实施主要和次要补充税制,以及国内补充附加税;4)通过国别报告(CbCR)显示有效税率高于最低税率的,则为范围内MNE提供过渡安全港规则;以及5)对违规行为实施处罚。这些措施将从2024年1月1日起适用。
思迈特提醒:3月20日,瑞典财政部发布了一份对中期报告《大型集团公司附加税法》(SOU2023:6)的补充报告(瑞典语,Fi2023/01114),该补充报告对特别调查员于2023年2月7日提交给政府的欧盟全球最低税指令实施建议的《大型集团公司附加税法》中期报告提案进行了一些补充和澄清,其中包括一份《附加税法》的立法提案,其目的是进一步向前推进OECD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GloBE规则)及欧盟最低税指令(2022/2523)在瑞典的实施。立法修订案拟于2024年1月1日生效,因此《附加税法》的规定将首次适用于2023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财年。详见TPPRERSON 4月12日分享内容。

5、立陶宛财政部表示将推迟实施欧盟最低税指令的主要条款

来源:立陶宛财政部
9月8日,立陶宛财政部副部长RūtaBilk?tyt?在发布的新闻稿中称,他会见了企业代表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介绍并讨论了政府将欧盟理事会第2022/2523号指令转化为国内法的计划。该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采用OECD双支柱税制改革计划支柱二下的GloBE规则。该计划是BEPS项目第1项行动计划的后续行动,OECD BEPS包容性框架中的近140个辖区已于2021年10月批准了该计划。根据欧盟最低税指令,欧盟27个成员国必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将该指令转化为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法。GloBE规则创建了一个补足税框架,确保集团年合并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MNE在其拥有成员实体的所有辖区缴纳按15%的有效税率纳税。欧盟指令中的GloBE规则包括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利润规则(UTPR)。
Bilk?tyt?表示,虽然欧盟指令的强制性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但立陶宛希望将GloBE规则的适用时间推迟六年。根据欧盟指令第50条规定,允许那些拥有12个或更少的范围内MNE集团UPE的成员国在2023年12月31日开始的连续六个财年内暂缓适用IIR和UTPR。
据该新闻稿称,立陶宛似乎还将从2025年1月1日起征收国内最低补足税(DMTT),以避免立陶宛大型MNE集团所属公司的税收转移到其他国家。该新闻稿补充道,立陶宛财政部将就支柱二立法草案举行公众咨询,然后提交政府批准。
思迈特提醒:IIR要求范围内集团的UPE计算并支付其成员实体盈利中低于15%有效税率部分的补足税。该补足税必须支付给UPE所在辖区税务机关。但是,如果UPE所在辖区没有实施UTPR,则成员实体所在辖区对集团的部分低税率外国收益拥有补税权。IIR优先于UTPR,但如果各国自主选择采用符合GloBE规则的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则QDMTT在IIR之前适用。

6、荷兰财政部表示愿意在税收协定中适用支柱二STTR规则

来源:荷兰政府网
9月6日,荷兰财政部国务秘书表示,荷兰愿意适用支柱二应税规则(STTR)。
荷兰财政国务秘书表示,荷兰愿意在其税收协定中适用应税规则(STTR),并强调了就对超级富豪和全球流动工人征税达成协议的重要性。国务秘书在向议会下院介绍2023年7月10-12日举行的OECD国际税制改革包容性框架会议成果的最新情况时如是说。
国务秘书致议会的信函主要包括会议摘要和“双支柱解决方案”的背景,其中最值得注意的要点如下:荷兰政府认为STTR是一项合理的协定规定,并准备在协定伙伴提出要求时予以实施。但是,是否会提出这样的要求还存在不确定性。产生这种不确定性的原因是,原则上,相关支付在荷兰已被征收适当水平的税款,而STTR仅在情况并非如此时才会发挥作用;以及荷兰认为,气候、社会不平等、劳动力的全球流动性和超级富豪对税收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碳减排方法包容性框架》和《BEPS包容性框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荷兰特别指出:(1)对高净值个人征税应作为优先事项;(2)必须就远程边境工人的征税问题达成一致;(3)必须防止通过外籍人士和数字游民制度进行所得税“逐底竞争”。
思迈特提醒:7月17日,OECD/G20 BEPS包容性框架发布了《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应税规则(支柱二)》。该应税规则(STTR)第1章包含了STTR条款及其注释;第2章包含了在STTR下应缴额外税方面适用消除双重征税条款的规定;此外,还包括一个附件,主要用6个示例解释说明了针对性反避税规则的实施。STTR是由BEPS包容性框架成员制定的,是支柱二共识解决方案的组成部分。支柱二由一系列规则组成,在其他辖区未行使主要征税权或缴纳是应缴纳其他低水平税款的情况下,为辖区规定了“追征税款”的权利。支柱二包括GloBE规则和STTR。STTR是基于协定的规则,适用于来自收款人所在国低名义税率的来源国的集团内部支付。详见TPPERSON 7月22日分享内容。

7、爱尔兰提高KDB税率以应对支柱二STTR规则

来源:爱尔兰财政部
9月5日,爱尔兰财政部长迈克尔-麦格拉斯(Michael McGrath)签署了一项法令,以实施《2022年财政法案》对知识开发盒(KDB)制度的修订:自2023年10月1日起将KDB税率提高至10%。这一修改旨在使爱尔兰KDB制度与支柱二应税规则(STTR) 保持一致。STTR 是一项税收协定范本条款,规定如果收款人的名义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 9%,则来源地辖区可以对相关公司之间的特定支付征收一些额外税款。STTR 所涵盖的支付包括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所有集团内部服务支付。
KDB 的目的是鼓励公司在爱尔兰开发知识产权,从而从事对爱尔兰经济具有高“附加值”的实质性业务。要符合 KDB 的条件,合格资产必须来自公司在爱尔兰开展的合格研发活动。2015年爱尔兰首次引入的符合OECD标准的 KDB 制度,对来自符合条件的版权软件和专利的收入征收 6.25%的企业所得税。根据支柱二规则,爱尔兰一直在考虑如何处理其KDB,甚至酝酿完全取消该制度。
爱尔兰《2022 年财政法案》第40条要求,一旦包容性框架就 STTR 的实施达成一致,就应提高KDB的税率。麦克格雷斯在一份新闻稿中表示:“修订KDB ”是实施OECD双支柱协议的重要一步。“爱尔兰完全致力于实施已达成一致的国际改革。”麦格拉斯指出,爱尔兰将继续努力将欧盟的支柱二指令(理事会指令(EU)2022/2523)转化为国内法。财政部刚刚结束了关于支柱二实施的第二次咨询,预计将在秋季的某个时候将该指令纳入财政法案。
思迈特提醒:STTR是支柱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是确保在前四个财年中,有两个财年集团年合并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MNE按15%的有效税率纳税。爱尔兰是BEPS包容性框架中近140个辖区之一,该框架于2021年10月就双支柱国际公司税改革计划的设计达成了一致。包容性框架成员在7月17日发布了STTR规则,实施STTR的多边公约将于10月2日发布,以便各国开始签署。

8、法国财政部称正在审议实施欧盟全球最低税指令的法律草案

来源:法国财政部
9月5日,法国国务委员会表示,财政部正在审议实施欧盟全球最低税指令的法律草案,该草案将于2023年12月31日前颁布。目前尚无公开文本。
思迈特提醒:2022年,作为欧盟轮值主席国,法国在促成全球最低税在欧盟的实施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使得该欧盟最低税指令于2022年12月14日得到27个成员国的一致支持。然而,在欧盟最低税达成一致后,法国却迟迟没有采取实际行动,如发布咨询文件或立法草案等。截至目前,欧盟27个成员国中只有爱尔兰荷兰西班牙德国瑞典捷克丹麦、斯洛文尼亚、卢森堡斯洛伐克、芬兰和意大利12个国家发布了全球最低税的咨询文件或立法草案等;剩余的15个欧盟国家中,爱沙尼亚称其有权推迟实施,因为它没有足够多的公司属于该指令的适用范围,如上所述立陶宛将推迟实施欧盟最低税指令的主要条款,而其余的13个国家(法国将于2023年12月31日前颁布)预计将会很快发布咨询文件或立法草案等,也将在2023年底之前完成国内立法并生效实施。

9、瑞士颁布法令,授权对MNE集团征收全球最低税

来源:瑞士官方公报
9月4日,瑞士官方公报发布了第RO2023482号联邦法令,根据OECD/G20双支柱国际税收协议的规定,授权对大型MNE集团征收全球最低税。该法令包括以下措施:1)修订联邦宪法,授权对大型MNE集团征收全球最低税,并授权联邦委员会在颁布前制定过渡规定;2)明确规定过渡规定可对年合并收入达到7.5亿欧元(8.04亿美元)的MNE集团的成员实体征收附加补充税;3)规定如果成员实体在瑞士或其他税收辖区的纳税总额低于15%的最低税率,则征收补充税;4)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扣除该税;5)规定了该税的计算程序;6)授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该法令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思迈特提醒:6月18日,瑞士选民就瑞士全球最低税将通过一项宪法修订案引入进行了投票。在6月18日的公投中,选民对实施OECD/G20项目的全球最低税表示欢迎,以压倒性地支持制定对公司利润征收全球最低税的全球举措,其78.5%的选民投票赞成,21.5%的选民投票反对。选民投票率为42.4%。通过瑞士宪法修订案,为从2024年1月1日起对瑞士公司和跨国企业(MNE)的利润统一征收15%的有效利润税率奠定了基础。目前,这个世界上最大的离岸中心已经感受到了压力,以帮助打击大型国际公司的避税行为。

10、越南有望在 2024 年实施全球最低税

来源:《越南法律与法律论坛》
越南财政部(MOF)最近向政府提交了一份关于根据GloBE规则征收企业所得税补足税的决议草案,预计国会将通过该草案,并从2024年初开始实施。因此,MNE集团的越南成员实体或越南成员实体集团,如在测试财年之前的四个财年中至少有两个财年的最终母公司实体(UPE)合并财务报表中显示的年收入达到或超过7.5亿欧元,则应缴纳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
如果越南成员实体或越南成员实体集团的收入达到GloBE规定的门槛,且MNE集团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全球最低税率,则其在越南的QDMTT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QDMTT=(补足税比率×超额利润)+当期附加补足税(如有)
其中补足税比率=最低税率-有效税率(ETR)
最低税率为15%。
财政部解释说,如果采用QDMTT规则,越南将有权征税,从而限制税收损失。这将有助于确保税收管理制度和商业投资环境的进步和透明度,使其符合国际标准。与此同时,越南还可以保留目前适用于不受全球最低税限制的企业激励措施。
该决议草案还规定了IIR,即MNE集团在越南的UPE、部分持股的母公司实体或中间母公司实体,如果在该财年的任何时候直接或间接持有海外低税率成员实体的所有者权益,则必须根据其在该财年海外低税率实体的补足税中应分配的份额申报并缴纳补足税,除非该补足税是在符合GloBE规则优先顺序的国家缴纳的。该规定不适用于UPE、部分持股的母公司实体或中间母公司实体在越南的成员实体。IIR下的补足税将按以下方式确定:
辖区补足税=(补足税比率×超额利润)+当期附加补足税(如有)-国内补足税(如有)
其中补足税比率=最低税率-有效税率(ETR)
最低税率为15%。
据越南财政部称,预计IIR将有助于越南利用从境外投资的越南集团收取的补足税增加国家预算收入,确保国内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者与间接投资者之间的平等,并防止越南MNE集团为逃税而进行利润转移和转让定价。
根据QDMTT规则或IIR规定,纳税人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在该财年无需缴纳补足税:(1)平均收入低于1000万欧元;(2)平均所得低于100万欧元或亏损。
对于根据QDMTT规则应纳税的企业,提交申报和缴纳一个财年的补足税的期限为9个月,对于根据IIR规则应纳税的企业,提交申报和缴纳一个财年的补足税的期限为15个月,从该财年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如果MNE集团有一个以上的成员实体在越南纳税,东道国UPE必须指定其中一个成员实体按照GloBE规则申报和缴纳补足税,否则越南税务机关将按照GloBE规则予以处理。
根据该草案,无须遵守GloBE规则的实体包括政府实体、国际组织、非营利组织、养老基金、作为最终母公司实体的投资基金、作为最终母公司实体的房地产投资基金,或由一个或多个排除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85%价值的实体。
思迈特提醒:9月4日,RizwanKhan-Acclime越南合伙人在《越南投资评论》撰文指出,对于只在越南经营的中小型企业(SME)来说,全球最低税(GMT)可能不会产生直接影响,因为它们已经受越南国内税收规则的约束。不过,它们可能会受益于与MNE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因为MNE以前通过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天堂而享受较低的税率。另一方面,对于向其他国家出口商品或服务的SME来说,GMT可能会影响其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这取决于越南和其他国家的税率和规则。同样,对于在其他国家设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SME来说,GMT可能会要求它们根据支柱二规则缴纳更多税款,因为如果它们在任何其他国家缴纳的税款低于15%的最低水平,越南可能会将其税率提高到15%。最后,对于依赖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或减免的SME来说,全球最低税可能会限制或取消其中的一些激励措施,因为根据GloBE规则,这些优惠可能会被视为有害税收竞争。

11、工会组织(PSI)呼吁继续推动联合国进行全球税制改革

来源:PSI官网
8月份,工会组织(PSI)向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AntonioGuterres)发出了一封关于联合国在国际税务合作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公开信(该公开信)指出,在PSI各分支机构积极贡献下,这封公开信收集到了来自全球各地工会的200多个签名。
该公开信指出,我们的努力现已取得成效:联合国秘书长小组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一份报告(该报告),其中赞同工会的主要立场。该报告明确承认,在制定税收规则时,所有国家都应平等参与,居住国和来源国之间的征税权也应更公平地划分。重要的是,该报告将税收问题视为可持续发展问题,而不仅仅是促进私人资本流动的问题。
该公开信指出,联合国该报告没有像工会所敦促的那样,对统一征税、税收竞争、25%的实际最低税率或公开国别报告等问题明确表态。该报告提出了三个方案供联合国会员国考虑:
(1)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税收公约,具有监管性质,将决定税收规则的实质内容。该公约可以非常全面,也可以只关注特定的税收问题。
(2)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税务合作框架公约,规定税务合作的目标和机构。该公约不涉及税务规则的实质内容,但可以产生其他涉及实质内容的法律文书,例如议定书形式的法律文书。
(3)无法律约束力的国际税务合作框架,为国际、国家、地区和双边层面的协调行动制定议程。
该公开信表示反对方案三,因为它只是一个空谈,没有法律效力。该公开信指出,方案一需要联合国所有国家达成高度共识,而这在现阶段可能并不现实。方案一的缺点还在于不够灵活,无法适应各种实施挑战。方案二是PSI呼吁的全球税收治理。正如联合国秘书长报告所建议的,方案二最终可能会与方案一结合起来,以议定书的形式通过实质性规范。
该公开信表示,在9月大会召开之前,我们强烈鼓励工会要求其政府支持有效、包容的税收治理。
思迈特提醒:8月30日,联合国秘书长发布了《在联合国促进包容和有效的国际税务合作》的最终报告。该报告对OECD双支柱改革提出了批评,指出OECD由最富裕的发达国家主导,尽管OECD的工作技术质量很高,但发达国家而非发展中国家对其的采用却更为广泛。该报告指出,发展中国家认为,拟议改革的预期收益微乎其微,特别是与实施成本相比。详见TPPERSON 9月5日分享内容。

12、BIAC呼吁就金额B的设计开展进一步咨询

来源:BIAC官网
OECD商业倡导组织(BIAC)呼吁就支柱一下“金额B”的设计进行进一步咨询,并指出政策制定者之间缺乏共识。
在支柱一下,该协议将引入新的税收规则,将全球最大MNE所获利润的征税权重新分配给市场辖区。该项措施是为应对经济数字化而制定的,旨在确保市场经济体即使在大型数字化企业没有实质存在的情况下也能获得税收。支柱一规定,两种应税利润可分配给市场辖区,分别称为金额A、金额B。金额A被描述为“在MNE集团(或业务线)层面采用公式法分配给市场辖区的剩余利润份额”。有关“金额B”的工作旨在支持各国根据独立交易原则,为在市场辖区内开展的基础营销和分销活动找到一种计算固定回报的方法。其目的是提供一种简化和精简的方法,将独立交易原则应用于国内基线营销和分销活动,并特别关注低能力辖区的需求。
BIAC表示,相信一个结构合理的支柱一金额B提议可以“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带来巨大利益”。然而,BIAC对“OECD包容性框架(IF)成员似乎对金额B设计的一些核心特征缺乏共识——这一点在范围界定建议中尤为明显,其中提出了A和B两种备选方案”表示担忧。
BIAC表示,一些关键问题需要澄清,包括作为安全港的金额B的明确功能、金额B的范围以及定价方法。BIAC表示“倾向于一个适用于所有辖区的单一全球定价矩阵”。金额B税收确定性最好通过多边公约(MLC)来解决,以确保所有辖区一致实施。
思迈特提醒:针对BIAC提出的诉求,OECD税务委员会主席AlanMcLean表示:我们希望,在未来数月内完成金额B的最终设计工作时,为各方(包括低能力辖区的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提供简化的目标仍是指导的重点。由于一些可能具有重要意义的领域仍在讨论之中,我们还要求在金额B的设计最终确定之前,再给利益攸关方一次发表意见的机会。
8月31日,荷兰财政部官员Loyens&Loeff就支柱一金额B第二次公众咨询文件向OECD提交了反馈意见。该意见就提高税收确定性、减少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资源密集型争议以及尽量避免人为情况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的意见和建议。该意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就金额B规则提供一般性意见,重点是提高税收确定性,并强调荷兰认为的“基础活动”标准;该意见的第二部分讨论需要包容性框架提供明确意见的方面。根据思迈特财税收集的资讯,在利益攸关方提交给OECD的反馈意见中,商业团体赞成备选方案A,而发展中国家则倾向于备选方案B。详见TPPERSON 9月6日分享内容。

13、商业团体敦促加拿大放弃 DST,重新履行对OECD双支柱计划的承诺

来源:Bloomberg Tax
在9月8日的一封评论信中,信息技术产业委员会(ITI)再次呼吁加拿大政府撤回征收3%数字服务税(DST)的计划,并履行其对OECD双支柱税制改革计划的承诺,以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ITI是对加拿大财政部于9月8日结束的《数字服务税法》草案咨询的回应。
ITI在信中指出,加拿大的计划与其参与包容性框架“根本不符”,加拿大的决定将促使其他辖区考虑放弃对双支柱计划的支持,并推行自己的DST。
ITI表示:采取单边税收措施的政府越多,就越有可能受到不正当的激励,从而破坏多边成果的最终确定,而多边成果将为国际税收制度带来急需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基于这些原因,ITI强烈鼓励加拿大政府搁置《数字服务税法》草案,重振努力,通过OECD/G20包容性框架实现多边方法。
不过,ITI表示,如果加拿大坚持采用数字服务税,那么它应该在未来适用,可以抵扣加拿大的公司税,并将亏损和低利润公司排除在外。加拿大还应该建立一种预防和解决争议的方法,这样同一所得就不会在其他辖区被多次征税。
在回应加拿大财政部关于《数字服务税法》草案的咨询时,计算机与通信行业协会(CCIA)表示强烈反对征收DST,并认为加拿大采用这种“有缺陷的”税收将威胁到加拿大与美国之间“充满活力的数字贸易关系”。
CCIA表示,与其采用有缺陷的数字服务税(DST)来扭曲充满活力的经济关系并引发贸易冲突,CCIA鼓励加拿大与其国际伙伴合作,实施OECD/G20包容性框架2021年10月达成共识的双支柱解决方案
CCIA强烈反对实施DST和类似的歧视性数字税收措施,该措施背离了长期存在的国际税收制度,因为DST和其他单边措施有可能破坏在全球层面达成共识的双支柱国际税收协议。长期、多边的解决方案仍然是提供确定性、减少因各国决定颁布单边措施而造成的贸易紧张局势的唯一出路。
思迈特提醒:8月4日,加拿大政府发布了DST立法修订草案及相关解释性说明。加拿大财政部发表声明称,加拿大希望各方就新修订的DST提出反馈意见。该草案最初于2021年起草。这项措施是对那些向加拿大在线用户提供“某些”数字服务并从中获得收入的加拿大和非加拿大大型公司征收3%的税,最早可能于2024年实施。该措施旨在针对收入超过7.5亿欧元(8.28亿美元)且数字服务收入达到2,000万加元的大型公司。
加拿大政府是在7月份拒绝签署OECD表明全球税收协议进展的成果声明之后进行DST咨询的。该成果声明包括将138个国家达成共识的暂停征收新DST的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加拿大认为,延长DST的冻结期将使该国与那些已经在征收DST的国家相比处于不利地位。
在8月4日发布的DST草案中,加拿大表示,其DST最快在2024年1月1日开始征收,但前提是实施支柱一框架的多边公约尚未生效。财政部表示,该税将按日历年征收,从包括DST生效之日在内的那一年开始。了解加拿大DST立法咨询更多反馈,敬请关注TPPERSON后续分享内容!

14、众议院筹款委员会共和党人警告称,国会将不会遵守拜登政府与OECD单方面谈判达成的全球税收协议

来源:Bloomberg Tax等
9月2日,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共和党人代表团在巴黎与OECD官员会谈时发出警告称,美国国会将不会遵守拜登政府与OECD单方面谈判达成的全球税收协议。该代表团由主席杰森-史密斯(Jason Smith)率领,与OECD官员会面讨论了该全球税收协议对美国经济的影响。筹款委员会成员指出,拜登政府缺乏制定美国税法的宪法权力,目前在OECD进行的谈判将允许外国对美国工人征收不公平的税,并使美国在全球经济中的竞争力下降。
会谈中,尼科尔-马利奥塔基斯众议员总结其对OECD协议的四点担忧:第一,它忽视了美国已经拥有全球征税的事实。第二,它将美国众议院和筹款委员会全权负责的税收权力移交给了其他国家。正如兰迪议员所说,这对美国企业来说是一场噩梦。我们很难从财政部长那里获得这方面的信息。最后,需要再次强调这一点:当我们都在关注中国的时候,中国却轻而易举地滥用了这一制度,中国操纵了许多国际组织。这里确实存在一种担忧,那就是我们给了他们优势。中国政府的补贴与美国的研发税收抵免待遇不同,这当然令人担忧。
思迈特提醒: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共和党人代表团欧洲之行,除了与OECD官员会谈表达诉求之外,还在柏林与德国高级财政官员进行了会谈,讨论美国人对拜登总统OECD谈判达成的全球税收投降协议的深切担忧。参与会谈的德国高级财政官员包括:德国财政部长克里斯蒂安-林德纳(Christian Lindner)、联邦总理府特别事务部长沃尔夫冈-施密特(Wolfgang Schmidt)、德国联邦议院财政委员会主席阿洛伊斯-雷纳(Alois Rainer)。
在会议上,共和党议员们明确表示,OECD提议的全球税收协议会给中国等外国竞争对手带来经济优势,因为他们永远不会完全遵守该协议。与此同时,美国将在未来十年交出超过1200亿美元的税收。鉴于拜登政府缺乏制定美国税法的宪法权力,议员们解释说,国会将不会通过任何允许外国对美国工人征收不公平税收并降低美国在全球经济中竞争力的OECD税收协议。
史密斯主席还重申,共和党反对支柱二中的UTPR补足税,因为这将对美国的创新型企业造成独特的伤害,决不允许外国对美国企业的国内业务不公平地征税。
美国拜登政府支持的全球最低税改革何时能在美国转换为国内法,至今仍然扑朔迷离!了解更多情况,敬请关注TPPERSON后续分享内容。
  
特别推荐
温馨提示:点击文中蓝色下划线词句,可查阅tpperson往期推送内容;广告:点击“阅读原文”,加入知识星球之“国际税收学习圈”(年费500元)可下载思迈特国际税收系列汇编(共9个)
1、《2022年度国际税收政策汇编》;
2、《2022年度国际税收案例汇编》;
3、《2022年度全球转让定价动态汇编》;
4、《2022年度全球税收协定动态汇编》;
5、《2022年度全球双支柱动态汇编》;
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7、《特别纳税调整新旧政策汇编》;
8、《中国CRS及情报交换相关税收政策汇编》;
9、《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法规汇编》。
END
801_1694448028168.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