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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有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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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8 17: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黄山税务
标题: 看过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有这些!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TMzNjQ4OA==&mid=2247510940&idx=1&sn=14e8c2f678e2cdb3d58642c5a447751e&chksm=975407dba0238ecdb57a888a31b585fe369449cda968d293fc51dc054ea44035c701a6d96b9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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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9-05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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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望着盼望着,开学的日子终于来了~~
本期小编为您整理了最新最全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税费优惠的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一、支持各类教育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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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提供学历教育服务的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职业学校校办企业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免征增值税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 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6.在境外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7.非学历教育服务增值税简易计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8.教育辅助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9.教育行业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教育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10.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11.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12.子女教育支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13.继续教育支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 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 48 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 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二、降低教育机构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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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5.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6.非营利性学校承受用于办公、教学、科研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营利性学校,符合条件的学校及教育机构承受用于办公、教育、科研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7.学校等单位进口相关用品免征进口税收
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1.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 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 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8.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收入免征增值税
1. 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9.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20.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1.教师和研究人员依照税收协定享受免税待遇
教师和研究人员。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部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缔约一方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缔约另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科研活动取得的所得,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在缔约另一方享受税收协定规定期限的免税待遇。

三、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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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个人教育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3.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学校书立的
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学校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免征印花税。



24.纳税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
教育事业不征土地增值税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土地增值税



25.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投资的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抵免
自2019 年 1 月 1 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6.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
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7.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供国家助学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提供国家助学贷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8.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各类学校等捐赠的
直接用于教育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税收
受赠人,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 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来源:黄山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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