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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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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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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8 15: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河南税务
标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YxNDUwNQ==&mid=2650704008&idx=2&sn=51b5ff227fe84bea081326c67d7c6c98&chksm=befff2ce89887bd8a164f10771ce3764fd14239499bed27bdb85d118b9d77f855558541525c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08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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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销售方即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超经营范围不得开票的限制规定。



编发:河南税务新媒体
责编:安亮亮 徐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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